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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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张康林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内容提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获得正本清源的认识。  在德国民法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2、是法律行为中的最基本的分类。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接受了这一理论。王泽鉴先生称:“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分类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者贯穿整部民法,可称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人民法殿堂。”[1]笔者怀着打通民法上的重要通道而步入民法殿堂的冲动与愿望,曾长时间专注于此,对该理论进行反思与探究,得到一些心得与管见,现与学界交流,以就教于大家。  一、德国法中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涵义及其价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欲全面通透理解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理论,必须准确掌握其涵义与价值

3、。由于该理论主要是德国概念法学的产物,因此,中国学者一个首要的任务是学习德国法,掌握其概念的精髓。在德国法上,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41条)[2]。可见负担行为产生的是给付义务的请求权,而依德国通说认为,在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不过并不是任何一项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负担行为,像债务免除以及债权让与的行为都是处分行为[4]。处分行为是

4、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理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哪些不同呢?第一,客体不同。处分行为适用客体确定原则,即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的客体必须予以确定;而负担行为则无此要求,负担行为在债务具体化为特定的物件之前就已经有效。第二,是否要求有“处分权”不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而负担行为因为其在债务具体化为特定的物件之前就

5、已经有效,所以并不以对其具体化的客体有处分权为必要。第三,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仅仅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处分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对外表现出来;而负担行为则不需要公示即生效[5]。以上这三点区别,归根到底是其标的的不同,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确定(特定),而负担行为的标的则无此要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价值的是什么呢?让我们看看德国权威学者的论述:“最重要的处分行为是转让权利的行为。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有关权利的归属作了变更,进而改变了财物的归属。对于这种财

6、物归属的变化,任何人都必须予以尊重。这也就是说,这类处分行为的效果可以对抗任何人,这种效果是‘绝对的’。与处分行为相反,负担行为使行为人仅仅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特定的人承担义务,因而它们只具有‘相对的’效果[6]。由此可见,该理论的首要价值是区分相对性和绝对性的法律关系,即相对权和绝对权。当然通过该理论的区分而产生的不同性质的权利进而来构建潘德克顿民事权利体系,则是其价值的延伸。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理论基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该理论的最大价值是区分

7、不同的法律关系并进而构建权利体系,这是从实践需要(包括立法实践)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我们还必须结合其产生背景来探究其理论基础,寻找其历史的合理性。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分类,它们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法律行为是其上位概念,由此可知法律行为理论是其共同的理论基础。另外,该理论主要目标是,通过区分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同性质的权利来构建潘德克顿权利体系,由此可推知,潘德克顿权利体系(即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是其另一个理论基础。  (一)法律行为理论  法律行为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支撑着私法自治理念

8、的运行[7]。法律行为是一个通过归纳而抽象出来的概念,如果通过演绎的方法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细分,则首先的分类,就是依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的数量而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其次是依法律行为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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