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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民国住宅权保障的启示张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72)摘要:民国时期为解决居住问题,特别是为应对抗战后的房荒,颁布了土地法、内地房荒救济办法、上海市解济房荒治本办法等多部住宅法令,确立了政府对住宅保障的积极责任,并通过减免税捐、协助贷款等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私人资本投入住宅建筑。这一思路对当前的住宅保障仍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关键词:民国时期;住宅立法;政府责任;市场力量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
2、2-0019-07住宅权是随着公民权和人权观念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现代法治发展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进入现代社会后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因此,国民党南京政府(1930年-1949年)产生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住宅权保障制度,从批判继承的观点看,虽有颇多纰漏,然其毕竟为目前解决公民的住宅权问题提供了早期的模式和经验,不可一概否定。其成功之处,值得借鉴和吸收,其失败之处,应引以为教训,当是建立新型住宅权保障机制的务实态度。一、民国时期住宅权保障制度产生的动因(一)孙中山住宅权保障
3、思想的影响孙中山思想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最高指导思想,住宅立法也不例外。除了重视民生的三民主义以及平均地权的理论以外,孙中山关于住宅是四大需要之一的思想对住宅立法影响最大。在《建国大纲》第二条中,孙中山确认食、衣、住、行为民生四大需要,故规定应建筑各式屋舍,以乐民居。这实际就承认了政府对住宅保障的积极责任。在实业计划中,孙中山又将居屋工业分为(:甲)建筑材料之生产及运输(,乙)居室之建筑(,丙)家具之制造(,丁)家用物之供给,积极谋求住宅改良与增加。战前土地法中房屋救济的条款、抗战爆发后发布的多种
4、房荒救1济法令以及1949年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国民住宅的立法都可以在孙中山思想里找到源头。(二)公民住宅问题的激化首先,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民国时期各主要城市人口激增,成为政府不得不出面解决的棘手问题。如上海市“,以工商业及交通线之集中,造成人口过度拥挤之现象,一切发展,几全部结集于中区狭小地区之内。抗战时南市闸北,破坏甚烈”“。人口密度竟达每平方公里二十万人2以上之惊人数字”。这导致房屋需求极度膨胀,房价房租逐日攀高。而房地产商人不愿意投资低廉房屋,一般市民所能选择的居所极为有限。房屋的极度短缺,
5、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甚至阻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其次,日本侵华使房荒问题更趋严重。江苏“省沦陷八3年,在敌伪统治之下,房屋破坏甚多”。上海市的诸安浜、法华镇、陆家浜棚户草屋数百间,在作者简介:张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馆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职博士研究生。191939年冬,遭侵华日军纵火焚毁,2000余居民无家可归,老弱妇孺多有冻馁而死者。武汉市在抗战之前房“屋有112178栋,占地面积19123亩,抗日战争期间,房产遭到很大的破坏,炸毁4的,占总栋数的6.17%,总面积的3
6、6.15%”。南昌“市原有的四五二一四栋高大的店房与住宅,5被战争的炮火摧毁了三五二零五栋,损失的总和,是占原有房屋的百分之七十五”。同时因为住宅投资成本高,周期长,收益慢,以及限制租金等管制措施,私人多不愿投资建筑新屋。人民住宅的缺乏和整体居住质量的下降迫得国民政府不得不制定立法来解决住宅问题,由此催生了中国早期的住宅权保障制度。二、民国时期住宅权保障的主要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并未颁布专门的住宅法,但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城市住房问题特别是战争所造成的严重房荒,其不断颁布和完善住宅权保障相关立法,逐
7、渐形成了一个以土地法为核心、以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为枝干的双层次住宅权保障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在中央方面,主要有《土地法》《、内地房荒救济办法》《、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战时房屋租赁条例》以及抗战结束后的《房屋租赁条例(》194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鼓励人民兴建房屋实施方案》及《奖助民营住宅建筑条例草案》等。在地方,主要有抗战前后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住宅法规,例如《上海特别市平民住所管理规则》《、上海市政府奖励建筑平民住所办法》《、青岛市
8、平民住所管理及租赁细则》《、广州市劳67工住宅管理规则》、《南京特别市政府旗民生计处管理旗民住屋办法》、《江苏省房屋救济办法》《、北平市房屋租赁补充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了准备房屋及其救济制度、政府修建公共住宅制度、奖励私营房屋制度以及一些富有特色的地方性制度。这些制度对解决住房短缺、保障公民住宅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一)准备房屋制度准备房屋是“指随时可供租赁之房屋(”旧土地法第161条)。对这一制度的意义,旧土地法的起草人吴尚鹰曾解释道“:用意在责成市政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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