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

ID:28204200

大小:63.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2-08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_第1页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_第2页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_第3页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_第4页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2011年01月12日采光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度、适时照射和获取除太阳直线光线以外的其他天然光线的权利。公民的此项权利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当前,对采光权的侵犯,突出的表现为相邻一方高层建筑或者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在保持适当距离的前提下仍然发生了遮挡相邻他方现状居民的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现象.这种问题的出现具有广泛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2、,采光权引起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立法目前对采光权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导致在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采光权性质、侵犯采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赔偿计算问题认定不一。一、采光权的法律性质分析《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这两部基础性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从公

3、法的角度,将采光权划分在物权下的相邻权中。一些学者认为,采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说法。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主要包括有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继承权。可见,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并未将采光权纳入人身权中。二、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

4、行为导致原有建筑的采光受到遮挡和妨害达到一定程度。这一要件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新建建筑确实对原有相邻建筑有遮挡行为,这是前提。二是这种遮挡行为导致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影响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一般的遮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有容忍的义务,当这种影响采光的遮挡行为到达一个令相邻建筑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才认为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了了侵害。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还特别提出了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

5、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住宅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在受到影响后应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的规定,才能认定为采光权受到了侵害。(二)采光遮挡行为直接导致了被遮挡方经济损失后果的产生。现实中,业主在选购住宅时通常会考虑房屋的朝向和

6、采光条件,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也会根据不同朝向和采光条件制定不同的购买价格。新建建筑出现后对原有建筑造成遮挡,导致原有房屋失去采光优势,原有房屋的经济价值会下降。如果光照条件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则必然导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三)遮挡侵害行为和被遮挡方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在新建建筑竣工完毕之后,被遮挡方又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或是变更,造成自身的光照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本身价值下降和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则不宜认为新建建筑侵害了原有建筑的采光权。(四)遮挡侵害行为

7、方,在主观上系处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在采光权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导致原来建筑的光照时间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造成了损失,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不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的标准。三、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提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数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同时法院在审理采光权

8、侵权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可以参照的统一标准和计算方法,很多情况下只能根据当地商品房均价和经济发展水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赔偿数额,导致各地法院对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数额判决标准不一。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尚无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