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附录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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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

2、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

3、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4、,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85-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

5、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

6、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

7、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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