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及其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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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当前的投融资手段已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富裕的民间资本投资的需要。私募股权基金这种新颖的投资方式一经出现即受广大企业与大众青睐。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疏导流动性进入抵补风险后收益更高的投资领域,一方面可减缓股市房地产领域的泡沫生成压力,另一方面可培育帮助更多更好的上市企业,供投资者公众选择,使投资者通过可持续投资高收益来分享中国经济的高成长。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约束力量,可以补充政府监管之不足。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企业主要投资者,他们通常派财务总监、派董事去帮助被投资企业成长,甚至作为

2、大股东可直接选派总经理到企业去帮助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市场监控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以后的企业上市在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往往可以获得超高额的利润。这样一来,被投资企业与民间资本都可以形成双赢,对完善、提高我国金融体系与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明确:一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法律界定不明朗,大有非法操作资本非法集资的嫌疑。要从认知的角度慢慢改变人们,尤其是行政监管者的观念的改变需要假以时日

3、。二是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操作方面留有很大的余地,但是必定这些法律不是为私募股权基金专门设立的,其中的很多法律风险无法避免。借此,本文以私募股权基金内涵、现状为基点,深入分析我国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的可操作性与不足,并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的法律规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的设想。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私募股权基金概述1.1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与特征1.1.1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私募股权基金一词出现在我国的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准确的定论,有的称1之

4、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的也简称为私募基金,有的甚至直接称为“私募”。(有的论文的作者也使用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先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或类似的基金管理机构(例如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以不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起投资要约,组成特定的投资基金,之后由基金管理人支配此基金,托管人托管此基金,再由基金管理人将此前募集的基金投资到需要融资的企业以此获得需要融资企业(以下称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待投资期限届满后变现股权获得回报资金的一种新颖的投融资方式。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称为PE(PrivateEquityFund)。在我国,

5、一些中小企业,其中尤其是一些非公有的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发展资金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巨大的资金压力不能通过原始聚资方式解决,银行贷款迟迟不到位,上市融资又达不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适时地满足了这些企业发展的需求。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被投资企业获得了所需的资金。投资者的大量的闲置资金得到合理运用,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也使得投资者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资金回报。所以说,私募股权基金在弥补企业贷款不足,克服公司上市融资困难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外,由于投资者获得了企业的股权,即成为了公司的一个股东,公司的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戚戚相关,专业的投资基金往往

6、会给被投资企业带来先进的经营模式与经营团队帮助企业发展,一般情况下也会占据企业董事会的名额,协助企业日常的管理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这对被投资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1在《中国,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一书中作者采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词;巴曙松先生在《真实的私募基金》一文中严格区分私募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在《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一书作者王苏生、邓运盛使用“私募基金”。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在概念上还是区分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2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私

7、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能根据市场个案的需要即时设计基金投资组合满足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需要,为投资者、被投资企业量体裁衣。投资者的资金能得到合理的投资,被投资企业能突破融资瓶颈获得融资。其操作过程不需要过多的机关审批与监管,完全是投融资双方在法律范围内的私法意思自治。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志协调谈判。投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皆由投资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投资的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公司法》、《企业合伙法》以及其他民事规约最大限度体现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募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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