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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8/11/13 阅读次数:799次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0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2、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
3、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第二章 参合对象及其义务和权利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县辖区内的农村人口。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尽如下义务:(一)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三
4、)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四)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人和单位;(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如下权利:(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五)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第七条 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
5、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扶贫办、审计局、食药监分局、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三)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6、;(四)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五)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六)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发动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组织收取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资金,并及时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四)落实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五)监督检查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协助管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十条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
7、机构。(一)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其编制由县编委核定。县合管办归口县卫生局管理。(二)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县合管办职责:(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二)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日常事务;(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五)按规定终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六)接受和处理
8、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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