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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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2月湖南警察学院学报Dec.2011第23卷第6期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V01.23NO.6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完善谭秀君(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而我国虽然也有不少学者对结果加重犯进行研究,但只是把它作为罪数形态中的一种现象进行理论研究,而没有从立法完善上予以关注。正是因为我国刑法没有对该犯罪形态做出规定,所以导致在处理日常问题的时候出现较大的争议。因此,我们在研究德日刑法的时候,可以取其之长,补己之短,

2、使我国结果加重犯的相关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外国立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40(2011)06-0033—06由于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没有统一的规定,(2)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3)故意的基本所以,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争论从没有停犯+偶然的加重结果;(4)过失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止过,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会产生不结果;(5)过失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6)过失同的结论。对结果加重犯进行详细的研究,完善立法的

3、基本犯+偶然的加重结果。[tl㈣以区别于其他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减少不必要广义的结果加重犯。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是在最的争论。广义的结果加重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理论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构成界的进一步研究,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有了根本的改(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进。开始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主观由于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不同,有的学者又心态进行关注,分别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或是加将“结果加重犯”称之为“加重结果犯”。因此,对于结重结果的主观心态进行限制,并排除了偶然的结果果加重犯的概念,很多中外学者也做出了不同的表

4、加重犯。所以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被定义为,“行为人述。所以针对其概念不同的学说,笔者加以分析,试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故图得出一个更为恰当的结论。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1.关于结果加重犯概念的争论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犯罪。”所以结果加重犯在发展演变过程中,究其概念问题;此时可以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将其分为几种情共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主要包括最广义说、广义说形:(1)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2)故意的和狭义说等。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3)过失的基本犯+故意的最广

5、义的结果加重犯。这是关于结果加重犯概加重结果;(4)过失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1】㈣念研究的最早的理论,受“结果主义”的影响,认为只狭义的结果加重犯。狭义的加重结果犯是对以要出现结果就要进行处罚。所以这时的结果加重犯上两种结果加重犯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理论对于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都没有限制。因的发展过程来看,是由完全没有限制到对不同的方此,结果加重犯被定义为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面进行限制。因此,狭义的结果加重犯理论分别对基果,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基本行为引起的,该行为就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两部分都做出了限制,即

6、认为基要受到加重处罚。根据这个概念可以将结果加重犯本犯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而加重结果的主观分为几种情形:(1)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心态只能是过失。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理论,因此,收稿日期:20l1一lo_l7作者简介:谭秀君(1987一),女,山东烟台人,广西民族大学2010级刑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33刑事法学谭秀君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完善这种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也是目前最为主要的犯罪形中的犯罪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单一的行为和态。其基本构成是故意的基本犯罪行为+过失的加重复合的行为。单一行为的结果加重

7、犯,如刑法第二百结果。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复2.结果加重犯概念之我见合行为的典型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致人重前面这三种学说,都是因为基本犯罪行为或加伤、死亡的情形,基本犯是故意毫无疑问,关键是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不同而产生的。最广义说因为对重结果的心态,有人认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可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均没有限制,这就以是行为人故意追求的结果,所以不能排除故意的给偶然的结果加重犯得以存在的空间。但是,这种早心态。但是笔者认为,该罪的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只期的“结果主义”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现代

8、理论的要能是过失,否则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求,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必须对结果的发生原则。行为人既抢劫了财物又故意杀害了被害人的负有责任。例如甲将乙打伤,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中,发生车祸死亡,不能因为如果没有甲打伤乙,乙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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