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第七版)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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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以“乙肝歧视”为例(第七版)I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目录前言I第一章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1第二章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52.1求职遭拒录52.2辞退、劝退、强制病休52.3体检中检测了乙肝52.4体检医院检测乙肝将乙肝体检结果交给单位5第三章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63.1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63.2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6第四章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7第五章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流程12第六章投诉信、仲裁申请书和起诉书范例15第七章

2、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25第八章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新闻报道26第九章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289.1员工被强制休假单位被判赔偿四万余元289.2乙肝携带者求职遭拒录获赔2.4万元299.3用人单位拒绝录人被判道歉加赔偿319.4求职遭据录起诉后经调解获赔两万五329.5医院将乙肝体检结果交用人单位被起诉偿付五千元33[附录一]劳动者如何与企业交涉谈判34[附录二]各地反歧视工作组联系方式38I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第一章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3、)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

4、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

5、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7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6、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

7、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

8、》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7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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