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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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审理经过原告A因与被告某石油集团某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原告诉称原告A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某公司的业务员B交付货款后,得到某公司出具的

2、提货单,让原告到被告某公司处提货。某公司也开出提货单,允诺9月20日给原告提货。原告在约定时间前往提货时,被某公司拒绝。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300吨+5#测线油,或者退还原告已付的102.3万元购油款。原告A提交某公司的提货单、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某公司的提货单等证据。一审被告辩称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B,不是本公司业务员,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也不存在代理关系。B...向原告卖油,是其个人行为。本公司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货款,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诉事实与本公司无关

3、,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因涉嫌诈骗,现在B已被某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B诈骗案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B的个人行为已经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本案也需要中止审理,等待B诈骗案的处理结果,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提交保证书、审计报告、控告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2004年9月17日,某公司财务科

4、长亲自携带转账支票到本公司销售处,要求办理一笔300吨+5#测线油的买卖业务。由于转账支票当时不能入账,本公司在与某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确认了此笔买卖确实是某公司要求办理的以后,基于长期合作产生的信任,才向某公司开具一张只用于本公司内部销售和财务、生产等部门之间传递的内部提货单。双方约定:待某公司转账支票上的款足额如实划入本公司后,本公司再为其更换正式提货单。后因银行退回了某公司的转账支票,本公司才拒绝供货。原告所持提货单是本公司向某公司开出的内部提货单,不能证明原告与本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能够

5、凭该内部提货单从本公司提货。由于某公司的货款未到账,这张内部提货单无论由谁持有,均不发生见单付货的效力。应当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提交转账支票、退票证明、内部提货单及正式提货单样本等证据。一审法院查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4日,案外人B向原告A出示一份由被告某公司于当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现有一石化+5#测线油壹千吨整供B销售,但必须货款到我公司账户后方可付油。”授权委托书的落款处为某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公章。A遂与B口头商定,给B付款10

6、2.3万元,购买+5#测线油300吨;B同时向A出具了加盖某公司分提专用章的提货单,并告知A到被告某公司处提货。次日,A到某公司提货时,某公司称,因货款未到不能提货。9月17日,A找到B,B称其已将货款打入某公司账户,B的丈夫D和某公司的财务人员E也立即携带某公司转账支票,与A共同前往某公司。某公司收到某公司转账支票后,与某公司经理C通电话,C证实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到某公司办理业务。某公司立即开具一张盖有某公司销售处业务专用章的提货单,注明购货单位为某公司。当着在场的D,E将此提货单交给A

7、。9月20日,A持此提货单到某公司提货时,某公司以某公司的转账支票已经被银行退票为由,拒绝向A付货。另查明:原告A在第一次到被告某公司处提货被拒绝后,曾将案外人B和此笔交易的介绍人F扭送到大港公安分局。2004年9月17日,B、F、D向A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载明:“B收A油款102.3万元整,限今日上午付油或退款,如出现意外由其丈夫D和F、B退款。”为查明B与某公司之间的油款结算情况,某公司曾委托某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审计报告表明,从2004年...9月14日至同年9月20日,某

8、公司共收到B交来的现金货款424.5万元。2004年10月11日,大港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证明:该队于2004年9月20日受理了某公司控告B诈骗一案,就B等人涉嫌诈骗一事进行审查。以上事实,由某公司授权委托书、某公司的提货单、某公司的提货单及样本、转账支票、退票证明、B、F、D书写的保证书、审计报告、某公司控告书、大港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大港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B有无权利代理某公司订立油品买卖合同?2.本案有无必要先中止审理,等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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