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法人破产的几个问题-(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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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闻名,据报载,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末,全市有各类私营企业3.56万家。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一些私营企业经营不善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以至于企业倒闭是正常的经济现象。企业法人倒闭后资不抵债时清偿债务唯一合法的途径是申请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分配财产。但我们注意到,目前各地法院少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笔者所在的温州市瓯海区,辖区私营经济同样发达,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至今,法院未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现象,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畸少的原因主要

4、有: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可以申请破产的案件未进入破产程序;二、私营企业法人自身在设立、运作上存在瑕疵,无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三、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笔者不揣浅陋,从我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出发,对私营企业法人破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一、有瑕疵的私营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8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私

5、营企业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能力,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私营企业系私人投资,较多存在设立或经营运作上的瑕疵,如虚设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资本、财务制度不规范、股东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等等,在认定有瑕疵的私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资格时,往往存有争议。一般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若干规定》)第四条均规定,破产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应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对于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往往因实质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6、被拒之门外,受理后审查发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则按最高法院《破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这是多年来少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在审查私营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时,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需作形式审查,在设立、运作上存有瑕疵,并不影响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资格,私营企业法人存在的各种瑕疵,可以在破产清算中具体处理。8  司法实践中一直对私营企业法人破产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与最高法院以下两个司法解释有关。早在1987年12月最高法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名为集体

7、实为合伙或个体的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按实际认定企业性质。最高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对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作了实质审查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上司法解释是对企业经济性质和企业投资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所作的规定,对审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不具有针对性,在审查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时不应适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资格,应该从企业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角度分析。我国法律对企业法人的设立采核准主义,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应视为具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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