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法人破产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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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本文写作于2004年(破产法修改前)私营企业法人破产的几个问题——由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畸少引发的思考陈圣国论文提要:私营企业法人倒闭后极少启动破产还债程序,这是不正常的法律现象。为此,本文对设立和运作有瑕疵的私营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及破产程序的启动和操作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和保护债权利益的对策及立法建议。主要观点:一、设立和运作有瑕疵的私营企业法人可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二、在办理诉讼案件时,法院应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堵塞执行程序的法律漏洞、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三、企业帐册不

2、全和财产下落不明的,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在依法分配破产财产的同时,可适用“揭开法人面纱”理论追究股东民事责任。四、人民法院应当大胆受理私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全文共7000余字。改革开放多年以来,私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私营企业法人数量众多。温州民营经济发达全国闻名,据报载,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末,-..全市有各类私营企业3.56万家。韩祖英金咸:《温州个体户总数廿三万》,2004年4月13日《温州日报》,第6版经济新闻。在优胜劣汰市

3、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一些私营企业经营不善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以至于企业倒闭是正常的经济现象。企业法人倒闭后资不抵债时清偿债务唯一合法的途径是申请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分配财产。但我们注意到,目前各地法院少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笔者所在的法院,辖区私营经济同样发达,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至2004年底,法院未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但另据统计,在我院的执行案件中,2002年以来每年均有数十件被执行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中止或终结执行。

4、一方面私营企业法人倒闭或濒临倒闭资不抵债大量存在,一方面法院极少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现象,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畸少的原因主要有: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可以申请破产的案件未进入破产程序;二、私营企业法人自身在设立、运作上存在瑕疵,法院普遍认为此类企业不符合破产条件,以致于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也不能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三、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笔者不揣浅陋,从我国现有破产法律制

5、度出发,对私营企业法人破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所裨益。一、设立和运作上有瑕疵的私营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私营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能力,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私营企业系私人投资,较多存在设立或经营运

6、作上的瑕疵,如虚设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资本、财务制度不规范、股东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等等,在认定有瑕疵的私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资格时,往往存有争议。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若干规定》)第四条均规定,破产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私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应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对于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往往因实质上不具有法人资格被拒之门外,受理后

7、审查发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则按最高法院《破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这是多年来少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在审查私营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时,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需作形式审查,在设立、运作上存有瑕疵,并不影响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资格,私营企业法人存在的各种瑕疵,可以在破产清算中具体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对私营企业法人破产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与最高法院以下两个司法解释有关。早在1987年12月最高法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

8、〈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名为集体实为合伙或个体的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按实际认定企业性质。最高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对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作了实质审查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上司法解释是对企业经济性质和企业投资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所作的规定,对审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不具有针对性,在审查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时不应适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资格,应该从企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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