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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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价值类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结论价值属性的定义和归类。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价值定义第五条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第六条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

2、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第七条清算价值是指以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其他非正常市场条件为依据判断的资产价值估计数额。第八条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在不能继续使用前提下,拆除变现的价值估计数额。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定义时,应当确信其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第三章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对价值类型选择的影响

3、,以及价值类型的选择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价值类型时,应当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价值类型,应当综合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类型的选择不完全取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的主观意愿。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方法是实现市场价值和其他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某一种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实现。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价值类型进行信息资料的收集、筛选和使用。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价值类型合理使用经济技术参数。第十六条注册资

4、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的转让、交易或处置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尽量选择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的转让、交易或处置等针对的是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使用了适用于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的信息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考虑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的转让、交易或处置等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评估对象具有潜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情况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

5、价值类型。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自身已不具有使用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评估对象的拆零变现,并选择残余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些特定资产评估业务,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对评估结论的价值属性及价值类型具有法律或强制约束或约定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对评估结论价值属性及价值类型的要求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

6、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选择恰当价值类型及定义。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涉及到的主要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在用价值、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重置成本等。(一)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二)会计准则下的现值(在用价值)是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折现的金额,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折现的金额。(三)会计准则下的可变现净值是指资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7、。(四)会计准则下的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现在偿付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五)会计准则下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而言等同于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从评估的角度看,会计准则涉及的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现值或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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