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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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采信采信证据,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

2、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以认为,该条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由于理论研究缺乏及法官不重视认证等原因,认证不规范现象较普遍地存在,尤其是认证部分内容已成为裁判文书中的缺陷,因此对法官如何认证进行研究和反思,尤为必要。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在判断一个事实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时,需依据证据所具有的三个特性:第一,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

3、者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如书证、物证,要求应当是原件;而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则只能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第二,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需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第三,合法性,即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在理论

4、上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 (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

5、要事实的证据。(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  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通常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八类:(1)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承认。(2)书证。表现形式为文字、图形、符号等的证据。书证的证明力,来自于纸张等介质上所载的具体内容。(3)物证。表现为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有形物品证

6、据。(4)视听资料。表现为以音像、数据电文等形式为载体的人力制品。(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合同等。(6)证人证言。须注意的是,聋哑人的手势语言也是一种能理解的特殊证词。(7)鉴定意见。又称专家证言,指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被鉴定人或物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8)勘验笔录。包括法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所作的检查、勘验笔录。

7、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活动。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

8、进行论述。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  1、证据的时效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对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 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引作用。举证时限制度是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证明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一项司法制度。如《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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