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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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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司法活动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论文摘要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基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必经的两个阶段。证据的“四性”是司法人员审查证据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审查证据时不区分采纳和采信,以至于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审查。故正确区分采纳与采信,厘清此二者与证据“四性”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很有实践意义。论文关键词司法活动审查证据采纳和采信非法证据排除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
2、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故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即确认其是否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进入到诉讼环节中。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虽然“证据能力”和“可采性”有一定的区别,但原则上,“可采性”和“证据能力”都属于证据法为证据所确立的“法庭准入资格”,都属于法律问题二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即确认证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也称证明效力,即指某项证据是否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若某个物品或某项材料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进入到庭审环节;若某项证据不能达到证明
3、标准,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没有证明力。区分了证据的采纳和证据的采信,也就明确了哪些材料能够进入诉讼环节,哪些材料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采纳和采信,司法实践中也未将采纳和采信分离,证据的采纳往往淹没在证据的采信中,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混在一起审查,容易出现混乱甚至错误,使得一些不符合证据要求的、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混入到证据中,影响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如果明确区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便能够将非法证据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有利于减少非法证据对司法的干扰,提高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度,
4、减少错案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二、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与证据“四性”的关系要正确区分采纳和采信就要厘清两者与证据的“四性”之间的关系。证据的“四性”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也有学者概括为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就是说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一般都应该在取证的主体、程序、手段,以及证据的形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所谓关联性,就是说在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纳,即证据具有关联性是其具备可采性的一个
5、必要条件——只有具备关联性的证据才可能被采纳,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一律不得被采纳。所谓真实性,就是说证据的内容应该是真实的,或曰可靠的,其证明的事实应该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所谓充分性,就是说证据对于待证事实应该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应该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证据的四个属性代表了司法人员审查证据的逻辑顺序,依次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司法人员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在证据的采纳阶段,主要审查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采信阶段,主要审查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通过厘
6、清证据的采纳、采信与证据“四性”的关系,才区分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三、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采纳与采信区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具备理论基础,意义也十分重大,但司法人员要想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并非易事。(一)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的核心是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虽然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在理论上能够明确地分为两个阶段,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时也应该注意区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时往往首先会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和梳理,在脑海中形成案件基本事实的概括印象,然后再在存有合理怀疑和证据较为薄
7、弱的环节进行着重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基本是对侦查卷宗的书面审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参与空间很小,在这种单方面的书面审查活动中,要求检察人员对每一项证据的审查都区分两个阶段,首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如果经审查认为证据为非法取得或者与本案没有关联的,就不再进行真实性和充分性的审查;这种要求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实践中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很难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明确区分为两个阶段,而是对各项证据一并全面审查。虽然检察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很难严格依次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审
8、查,但无论检察人员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步骤审查证据,在提起公诉时的证据都是检察机关认为可以被采纳和采信的证据。对那些非法证据,或者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的证据,检察机关便不会将其作为起诉的依据。2012年刑诉法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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