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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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营改增论文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否进行“营改增”已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利弊,指出建筑业“营改增”符合经济大趋势和税制现代化发展,势在必行,同时应从建筑业发展和地方财政的实际出发,不应着急改革,应放缓改革步伐,以取得改革的最大红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DF432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营改增论文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否进行“营改增”已成为当前税制改革

2、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利弊,指出建筑业“营改增”符合经济大趋势和税制现代化发展,势在必行,同时应从建筑业发展和地方财政的实际出发,不应着急改革,应放缓改革步伐,以取得改革的最大红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DF432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营改增论文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否进行“营改增”已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利弊,指出建筑业“营改增”符合经济大趋势和税制现代化发展,势在必行,同时应从建筑业发展和地方财政

3、的实际出发,不应着急改革,应放缓改革步伐,以取得改革的最大红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利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建筑业作为经济重要产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产值和就业岗位。建筑业“营改增”有利有弊。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一)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税制的公平税负目标  营业税中,建筑材料、设备等物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又作为建筑工程计征营业税的依据,再次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分包工程若拿不到纳税证明,就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

4、链条,建筑材料、设备等通过进项税额对项目成本进行抵扣,分包业务可以开具发票,多种重复征税现象得以缓解,进一步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  (二)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  中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很长时间内未能对其生产科技、机械设备进行及时更新改造。建筑业“营改增”后,购入产品设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企业有更大的动力引进先进机械设备和流水线,降低普通劳动力的投入。这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为建筑业扩大运营规模、提高获利竞争力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促

5、进建筑产业专业化分工和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普遍存在大量小型供应商和专业分包现象,他们大多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运营方式混乱。“营改增”后,实现以票控税,建筑产业上下游企业都是或者大部分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这有利于重塑供应商、分包商管理体制,加强建筑企业自身管理,加速优胜劣汰的过程,提升企业管理效率,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实现建筑业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建筑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征收模式下,很多时候出现两

6、税收入不明确的情况。将建筑业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剔除,增值税发票管理环节出现断裂,加大了以票控税的难度,易发生偷逃税款情况。现行营业税征管过于粗放,关联企业分包、转包较多,难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抵扣关系明确,加上改革后企业按注册地申报纳税、先缴税后抵扣,避免施工企业通过“总承包”返税得利。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消极作用  (一)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增加建筑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国内目前市场环境和行业现状下,建筑业“营改增”如执行11%的税率,不同建筑

7、企业实际税负很可能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劳务用工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工程总造价中,人工费占比很高,劳务用工主要来自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农民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工资和保险费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相比营业税增加6.91%(公式为1/(1+3%)*11%—3%)。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无法提供发票。若人工费列支没有相应的抵扣政策,势必加大建筑业“营改增”的实际负担。  2、建筑材料支出无法或难以抵扣进项税额  (1)根据财税[2014]57号,施工企业购入商品混凝土及砖瓦石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8、票,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  (2)为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往往统一采购主要建材、水、电、气等,然后提供给各施工单位使用。“甲供材”使施工单位无法抵扣材料进项税额。  3、机械设备支出难以抵扣进项税额  (1)建筑施工企业若想达到行业资质进入市场,购置相应设备是必要条件之一,“营改增”前购买的设备已纳进项税额在“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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