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腐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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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腐败的按语: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而且有的惩腐的法律相当详备而酷烈,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专制下的腐败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道德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

2、,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腐败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一、“三风十愆”罪7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而制定的法律。“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即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狩猎),侮圣言(蔑视圣人教诲),逆忠直(拒绝忠直的规劝),远耆德(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比顽童(亲近奸佞小人)等,这些不良风气,“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郡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对此处罚是较重的,“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

3、说官员若不严格按规定约束自己,就要在脸上刺上印记。以后,“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致仕。李悝的《法经》规定太子赌博经两次笞劝无效则更立。对太子尚且如此严厉,对一般官吏自然不会宽松,那些惯于游山玩水,精于吃喝乐舞,沉溺于酒绿灯红的官吏,势必难以像如今某些官员那样潇洒自在。二、职务连坐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

4、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l7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明制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就行不通。三、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任命者负有连坐责任。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5、。”《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犯有贪赃罪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除名的规定。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四、犯令、废令罪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写道:“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

6、要求做的不做和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国古代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五、谎报、虚报政绩罪7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报均属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诈伪》篇,《明律》归入“奸党罪”,清代则入《大清律》,虚报政绩,“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明令禁止的,触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六、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

7、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即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有时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七、请托说情罪《唐律•职制》“有所请求条”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为法所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监临主司”(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大清律例》对说事受钱者,则“计赃从重论”。这对拉关系、走后门、说情风均

8、起到遏制作用。八、奸党罪7这个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载于《大明律》。有人说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但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对于整肃政风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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