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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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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公約(摘譯)(中譯內容與原意不同者,以原條文內容為準)第一條 目的本公約目的為經由促進危害化學品特性之資訊交換、提供締約國國內就有關危害化學品進出口之決策程序以及將決策告知他方締約國等方式,提升締約國共同擔負危害化學品國際貿易之責任與合作,俾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以及對危害化學品之安全使用有所貢獻。第二條 定義一、化學品(chemical):意指無論係產製或天然產出之純物質或混合物或調製品,但不包括任何生命有機體。其類別為殺蟲劑(含極危害殺蟲劑配方)以及工業二類。二、禁用化學品(bannedchemical):意指所有用途均遭最終管
2、制措施以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之目的禁止使用之化學品。三、嚴格限用化學品(severelyrestrictedchemical):意指基本上所有用途均遭最終管制措施以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之目的禁止使用之化學品,惟仍允許保留某些特定用途之例外規定。四、極危害殺蟲劑配方(severelyhazardouspesticideformulation):意指經調配作為殺蟲用途之化學品,該配方在使用條件下,單次或多次暴露後之短期間內,對環境或人類健康產生極具危害之效應。五、最終管制措施(finalregulatoryaction):意指締約國採行之最終
3、措施,即締約國不再採行相關後續措施,而該最終管制措施之目的為禁用或嚴格限用某化學品。六、出口(export)及進口(import):意指化學品在締約國間之運送,但不包括過境運送。七、締約國(party):意指已批准執行本公約之國家或區域經濟整合組織。八、區域經濟整合組織(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organization):意指在特定區域內之主權國家所組成的組織,該等主權國家授權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批准以及執行本公約。九、化學品審查委員會(chemicalreviewcommittee):意指本公約第十八條第六
4、項提及之附屬機構。第三條 本公約範圍一、本公約適用:(一)禁用或嚴格限用之化學品;以及(二)危害性極大的殺蟲劑配方。二、本公約不適用:(一)麻醉藥品以及精神性藥品;(二)放射性物質;(三)廢棄物;(四)化學武器;(五)配製藥品,包括人類及獸醫藥品;(六)食品添加劑之化學品;(七)食品;(八)為下列目的進口使用之化學品數量,且不致影響人類健康或環 境:1.為研究或分析之目的;2.為個人使用之合理數量。第四條 指定國內主管機關一、締約國應指定一或數個執行本公約運作及管理的主管機關。二、締約國應保證該等主管機關擁有有效管理之充分資源。三
5、、締約國應至遲於公約生效日通知秘書處主管機關之名稱與地址,如有任何變更亦應立即通知。四、秘書處收到通知後應通知締約國。第五條 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之程序一、已採行最終管制措施之締約國應至遲於該措施生效後九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處,該通知應包括本公約附錄一要求之資料。二、締約國應於公約生效日書面通知已生效之最終管制措施,締約國若業按「修正倫敦指導原則」或「國際行為準則」通知已執行之最終管制措施者,則不在此限。三、秘書處在收到前二項通知文件時,應至遲於六個月內檢視通知文件是否涵蓋附錄一所規定之資料,如已涵蓋該等資料,秘書處應摘要並將該通知文
6、件分送所有締約國,否則應告知締約國補充資料。四、秘書處應每六個月定期通知所有締約國有關締約國依據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履行通知義務之情形,並摘要各通知文件內容。五、秘書處於收到事前通知許可區域之一就有關特定化學品之通知文件,且已檢視該文件符合附錄一要求時,應交予化學品審查委員會。事前通知許可區域組成之定義,應於第一次締約國大會中討論並以共識決決定之。六、化學品審查委員會將審查前項通知文件之資料是否符合附錄二之標準,並就該化學品是否應遵守事前通知許可程序以及是否列入附錄三等事項,向締約國大會提出具體建議。第六條 極危害殺蟲劑配方之程序一、任
7、何開發中或轉型期的締約國,且遇境內使用有關極危害殺蟲劑配方造成之問題時,可向秘書處提議將該配方明列附錄三,提案內容可參考任何相關來源之技術性專業知識並包括附錄四第一部分之資料。二、秘書處應至遲於收到前項通知六個月內檢視是否包括必要資料並予摘要後分送所有締約國,如通知文件資料不完整,秘書處應通知該締約國補充資料。三、秘書處應就該提案文件內容蒐集附錄四第二部分規定之資料。四、符合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時,秘書處應將該提案交予化學品審查委員會。五、化學品審查委員會應依據附錄四第三部分之規定審查提案內容及其他補充資料,並就該特定極危害殺蟲劑配方是
8、否應受事前通知程序規定以及是否應列入附錄三等事項,向締約國大會提出具體建議。第七條 附錄三化學品一、化學品審查委員會決定將某化學品列入附錄三時,應草擬決策指導文件(draftdecisionguidancedocu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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