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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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和促进就业,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

2、工程费用一定的比例计列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  (二)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大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稳定和促进就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拉动就业中的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

3、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的优势。要大力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互助服务等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加快发展信息、创意、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着力突破体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房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鼓

4、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五)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

5、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

6、)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九)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做好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多作贡献。  三、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

7、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场租补贴和免费就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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