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高技能人才培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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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领袖型人才或高技能人才?采用《新牛津英文词典》(TheNewOxfordDictionaryofEnglish,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的解释,领袖型人才系指具备领导群体、组织或国家能力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年增补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划分的八大职业类别之一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就可称为领袖型人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简称“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定义,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

4、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可分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三类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二、三产业中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关于高技能人才的定义还有许多,例如,教育部部长周济认为高技能人才“是应用型白领、高级蓝领,或者叫‘银领’人才”(见周济,2004);原天津职业大学校长李宗尧著述道,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掌握了现代设备,在生产和服务领域中能完成中级技能人才难以掌握的高难或关

5、键动作,并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见翟向阳,2005)。为规避各方分歧可能造成的混淆,本文采纳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对“高技能人才”的诠释。。在给定的条件下,领袖型人才与高技能人才当然可合二为一,但对两者作必要的概念区画应有助于国家更科学地制定人才政策、更理性地配置教育资源以及更优地达成全社会的共同意志。我们相信,与职业教育强国——德国——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进行比较研究会对中国科学地制定人才政策、理性地配置教育资源和实现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起到更好的他山之石的作用。学术界对中国和德国职业教育比较已有较为广泛的研究(如见陈松,1997;王春丽,1999;黄日强,1

6、999;杨群祥,2002;朱梅初,2003;牛英杰,2004),而面向两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比较研究却不可相提并论。故此,文章写作目的是要填补学术界对中德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比较研究的空缺。下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了中德职业教育的历史;第二部分比较了中德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立法;第三部分比较了中德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模式;第四部分是关于改善中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一、中德职业教育的历史比较12现代职业教育起源于中世纪德国和英国,以学徒制为代表的早期职业教育几乎与行会组织休戚与共,只是,英国和德国的情况稍有不同。前者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行会越发被视作社会转型和自由贸

7、易的障碍,废止学徒法(特别是废除了学徒就业须经7年培训的条款)、限制行会特权(如行会对市政管理的主导权、行会会员资格决定执业资格)等措施令行会日渐失去了在该国职业和经济秩序中的显赫地位(见ThomasDeissinger,2004)。然而,行会在后者的命运则略为跌宕。普鲁士王国时期的立法曾一度削弱行会掌控德国职业教育代理资格的独占权如普鲁士王国1845年的一部贸易法规定,只有身为行会成员的师傅才能招收学徒;普鲁士王国1869年的另一部贸易法将招收学徒的权力放宽至能辅导和聘用学徒的雇主。;到了德意志第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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