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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经济法第一讲反垄断法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第13条)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E.联合抵制交易。(2)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垄断协议的例外情形(第15条)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
2、经营者竞争力的;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F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注意】前五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
3、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注意】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第19条)70-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1)适用情形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
4、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第21、22条)达到申报标准,应事先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注意】豁免申报的情形A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B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33条)(1)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
5、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70-(2)限制商品流通。三、搭售或者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2条)四、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6、第15条)(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2)投标人之间串通五、混淆行为(第5条)(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六、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注意】应当区分“回扣”和“折扣”。七、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注意】应当区分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八、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0条)(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
7、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注意】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保密性、经济实用性九、低价倾销行为(第11条)【注意】例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70-十、不正当有奖销售(第13条)(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
8、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十一、诋毁商誉行为(第14条)(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4)经营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注意】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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