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5月23、24日商经讲义司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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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商法、经济法讲义商法编第一讲公司法一、公司种类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意】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注意】区分各类公司3.母公司和子公司4.总公司和分公司★★★【注意】分公司的特征二、公司权利能力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作出了以下限制:1.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1)转投资额。取消了转投资额的限制(2)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判断】1.张三和李四成立了一

2、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甲公司决定将公司90%的资产向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是否合法?2.乙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决定向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是否合法?(3)转投资决议。2.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意】决议程序(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3.公司借贷行为的限制(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4.经营范围的限制三、公司章程(一)公司

3、章程的制定1.制定者2.章程的形式3.章程的约束力4.章程的修改(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35条)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2条)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3条)6.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4、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www.lzschool.org.cn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商法、经济法讲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10条)7.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76条)四、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1)法定

5、资本制①一次性发行并一次性缴纳股款,即严格的法定资本制;②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允许分期缴纳。(2)授权资本制(3)折中资本制【注意】我国各类公司的资本制度2.资本维持原则(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2)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4)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5)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担保。3.资本不变原则五、公司的股东(一)股东的出资义务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1)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价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注意】不得用于出资

6、的财产(2)出资期限。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比例、时间;其余出资的时间限制。(3)出资责任。足额、办理过户手续①出资不足:(《公司法》第28条)。②出资不实:(《公司法》第31条)。【注意】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1)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27、83条)(2)出资期限(《公司法》第81、84、85条)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资责任(《公司法》第84、91条)①出资不足: ③出资不实:(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

7、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31号院质量管理学院212室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www.lzschool.org.cn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商法、经济法讲义4.发起人不得抽回股本的义务【注意】股东抽回股本的例外(三)股东的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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