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承装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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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电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电器承装业(以下简称承装业),指承装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之业者.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规则应执行事项,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讬其他机关办理.本规则所订事项,直辖市或县(市)主管

2、机关得委讬相关电气工程工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办理.    第3条    承装业应向所在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始得营业.承装业领得登记执照后,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公会,公会不得拒绝其加入.前项所称开业,指承装业领得电器承装业登记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    第4条    承装业之登记,分甲、乙、丙三级,其承装工程范围规定如下:    一甲级承装业:承装所有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    二乙级承装业:承装电业低压供电设备及用户低压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    三丙级承装业:承

3、装低压电灯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    第5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登记为甲级承装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资本额及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二雇有经考验合格之专职甲种电匠一名及乙种电匠三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一)(二)所定之工具设备.    第6条    申请登记为乙级承装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资本额及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二雇有经考验合格之专职甲种电匠一名及乙种电匠一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三)所定之工具设备.

4、    第7条    申请登记为丙级承装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资本额及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二雇有经考验合格之专职乙种电匠一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四)所定之工具设备.    第8条    各级承装业负责人,具有各该级专职电匠之资格者,得自任专职电匠.    第9条    申请承装业登记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机关为之:    一申请书.    二资本额及合法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三承装业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及相片.    四专职电匠身分证影本、相片及合格证书正、

5、影本.    前项第一款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五).    第10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承装业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登记执照;其登记执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承装业登记执照有效期限为五年,承装业应于登记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展延,并换领登记执照;逾期未申请展延或展延审查不合格者,原登记执照于登记期限届满失其效力.    前项展延审查项目为申请书表所载事项、工具设备、最近一期完税证明及当年度公会会员证书.    第11条    各地方主管机关应将合格承装业之登记书表及

6、登记执照副本,分别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机关、当地电业及承装业公会;变更时,亦同.    第12条    承装业之专职电匠应为继续性之从业人员,不得兼任电业、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及其他承装业等行业之职务.    第13条    承装业雇用之电匠解雇或离职时,应补足合格电匠人数,申请变更登记.    前项情形承装业逾六个月仍未补足者,废止其登记.    第14条    承装业不得将经办工程转包及转讬无承装业登记执照之业者承办,分包部分并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百分之六十.    第15条    承装业不得雇用未经电匠考验合

7、格人员担任装设维修工作.    第16条    承装业欲变更登记事项时,应依附表(六)格式填具申请书,连同原登记执照及有关资料申请换发新执照.    承装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新申请登记,其原领之登记执照应予废止:    一组织变更.    二改易等级.    三非公司组织承装业之固定营业场所迁移至另一直辖市或县(市).    承装业登记执照遗失或破损不能辨识时,其负责人应声明作废,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17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承装业申请登记不实者,由地方主管机关撤销其登记.    承

8、装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机关废止其登记:    一以登记执照借与他人使用者.    二擅自减省工料或未经核准擅自施工因而发生危险,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    三五年内受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五次者.    四停业或经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而改善未完成,仍参加投标或承装新工程者.    五工程投标有违法情事,负责人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    六设立登记之工具设备未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擅自转让、抵押,自地方主管机关通知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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