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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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8/8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规名称】 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管理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3【正  文】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管理规则    第1条     经济部为管理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以下简称承装业),以确保公共安全,特订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直辖市以外之地区。    第2条     本规则所称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指以装修气体燃料导管及给气设备工程为业者。    第3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4条 

2、    凡在直辖市以外之地区经营承装业,均应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登记。    第5条     承装业分为甲、乙二级,承装工程范围如下:    一甲级承装业:承装一切高压管、本管、支管及用户管工程。    二乙级承装业:承装用户管工程。    第68/8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条     申请登记为承装业应具备之条件如下:    一甲级:    (一)登记资本额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及附表一所定之工具设备。    (三)雇有大专化工、化学、电子、电机、土木、机械等相关科系毕业或    经高等考试(或乙等特考)相

3、关类科及格,具有服务本业一年以上经验并持有证明文件,或高级中学化工、化学、电子、电机、土木、机械、配管、水电或相关专业类科毕业或经普通考试(或丙等特考)相关类科及格,具有服务本业三年以上经验并持有证明文件之专任技术人员。    (四)雇有考验合格之专任装管技工三人以上。    二乙级:    (一)登记资本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及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设备。    (三)雇有考验合格之专任装管技工二人以上。    第7条     申请承装业登记,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资本额、营业场所及工具设备证明文件,代表人及技

4、术员工身分证影本及相片,技术员工资格证件,并缴纳执照费及登记费,向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承装业登记执照(以下简称登记执照),于办妥营利事业登记证后,始得营业。    第8条     承装业领得登记执照后,应于一个月内加入台湾区气体管工程工业同业公会。    第9条     承装业登记执照遗失或毁损时,应检附证明文件及执照费申请补发。    第108/8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条     承装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检附原登记执照及费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登记执照。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资本额

5、。    三变更地址。    四变更代表人。    五变更承装业等级。    第11条     承装业变更组织者,应缴销原登记执照,并依第七条规定重行申请登记。    第12条     承装业使用之导管工程材料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未订国家标准者,暂采用国际间适当标准。    第13条     承装业技术员工离职时,不得无故拒发服务证明文件。    第14条     承装业承装之工程,应经煤气事业检验合格后,始得供气。    第15条     承装业登记执照不得顶替或转借他人使用或拒绝主管机关之检查。    第16条     承装业不

6、得雇用未经登记之技术人员及非经考验合格之技工担任装修气体燃料导管及给气设备工程。    第17条     承装业雇用之技术人员及装管技工离职时,在职技术员工未达第六条规定之最低人数者应于三十日内另行雇用。承装业技术员工不足,在未另行雇用前不得进行工程。    第188/8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条     承装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登记执照: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或违反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主管机关得令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二承揽之工程有偷工减料情事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19条     承装业违

7、反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改善并副知煤气事业;逾期未改善者,主管机关得通知各煤气事业不得受理该承装业所承装工程之检验。    第20条     承装业受撤销执照处分者,应将登记执照缴销,其不缴销者,由主管机关迳予公告注销。    第21条     承装业受撤销登记执照处分者,其代表人一年内不得申请登记。    第22条     承装业因故歇业或停业超过一年者,应将原登记执照缴销,其不缴销者,由主管机关迳予公告注销。    第23条     承装业装管技工考验由主管机关办理。    承装业装管技工考验,每两年至少举办一

8、次。    其考验资格及科目规定如下:    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六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考验:    (一)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或同等学历)毕业者。    (二)国民小学毕业(或同等学历),曾担任气体燃料技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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