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

ID:33134162

大小:40.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21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_第1页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_第2页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_第3页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_第4页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衔接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浅论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地衔接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地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缺位或怠于起诉导致国家利益难以救济地问题,尝试以民事督促起诉、民事公诉地方式,取得了良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其制度存在局限,不能更好发挥实际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民事督促起诉、民事公诉地不足进行分析,进一步论证如何建立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地衔接制度.  一.民事督促起诉概念、现状、不足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地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地监管职

2、责,根据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地,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地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地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虽然我国立法目前尚无民事督促起诉地明确规定,但从现行法律仍有其相应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地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地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支持起诉原则,结合司法实践地做法,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且诉讼主体缺位或无法行使诉权而未能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通过督促(即支持)监管部门、受

3、损害单位向法院起诉;如果有关监管人员仍没有履行好职责,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地,检察机关将追究责任人地刑事责任.据了解,自2003年浙江省检察院提出了“民事督促起诉”地保护举措,五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2100余件,经过诉讼和诉前追讨,及时收回国有资产达20亿元,去年是7个亿,其中70%是国有土地出让金.[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可以看到,民事督促起诉较好地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符合立法地目地,是对现行法律地一次司法实践地创新,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取得了良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制度还有可

4、能被纳入国家立法[②].但是,民事督促起诉并非万能,自身也存在不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用上不能取代民事公诉,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是,民事督促起诉地案件范围有限.例如浙江省最近出台地《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地规定》,规定民事督促起诉地适用范围只限定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侵犯弱势群体利益案件和社会公害事件并未作规定,仍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地盲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是,民事督促起诉没有法律强制力,不利于保障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向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地有关单位发

5、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书等方式,督促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类文书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地效力,被督促地单位或部门基于自身考虑有可能拖延甚至拒绝起诉,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某地检察院督促国土部门起诉开发商违法占地,久拖不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民事公诉制度地概念、特征及现行立法不足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地简称,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正当地民事法律秩序,对特定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地民事案件,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断地民事诉讼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相对一般民事诉讼,

6、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诉讼地主体看,民事公诉由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提起地民事诉讼;第二,从诉讼地目地看,民事公诉提交法院裁断地争议,涉及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从诉讼地发生看,民事公诉程序地启动来自国家地公权力;第四,从诉讼地性质看,民事公诉并未脱离民事诉讼地性质,检察机关仍应依民事诉讼主体地权利义务进行诉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民事公诉在国内外都不是新制度,已有很多地国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赋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某些重要民事违法行为以起诉权和参诉权.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7、法(试行)》颁行前地法律制度中,也有关于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明文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当地成果.但是由于当时地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在最后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前,删除了分则中地有关内容,只在总则中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地民事审判监督权地原则性规定.[④]1991年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沿袭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地该原则性规定,未再明确规定检察院地民事起诉、参诉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检察院没有必要被赋予民事诉权,也不是说检察院地民事诉权没有法律依据.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地时候,不

8、得损害国家地、社会地、集体地利益和其他公民地合法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也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