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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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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征询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活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和《长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适用本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决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指
2、重大决策为《长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所明确的事项。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咨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担任;设副组长2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发展与改革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专家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发展与改革局),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发展与改革局局长)担任第四条专家咨询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建与管理专家库;(二)协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专家咨询工
3、作的开展;(三)制定专家咨询工作的规章制度;(四)其他与专家咨询工作相关的职责。专家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接受县人民政府聘请,参加专家咨询活动,并提出咨询意见的国内外专家。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家咨询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该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地域结构。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由专家咨询领导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决定,聘期 年,并颁发聘书。第八条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
4、人的同意。第九条专家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资质,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责任心强,能够从时间上和精力上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咨询论证。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为专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十一条专家参加咨询活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参加咨询论证工作;(二)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咨询论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三)保
5、守在咨询论证中知悉的秘密;(四)接受专家咨询领导小组的监督。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工作任务,影响咨询工作进行的;(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工作的;(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相关的资料,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获得进行咨询论证的必要条件;(三)独立地进行咨询论证,不受非法干涉;(四)获得工作报酬。第
6、十四条专家咨询领导小组建立专家考评制度,每次专家咨询后对所咨询的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库档案。第十五条对在咨询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应当予以奖励。第十六条专家咨询的启动,遵循以下规定:(一)《长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所确定的政府决策事项直接进入专家咨询程序;(二)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所承办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经专家咨询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进入专家咨询程序。(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特定决策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的,可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进行专家咨询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考虑公民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认为应该进行专家咨询的,按前项规定办理。本制度所称的决策承办单位,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确定。第十七条专家咨询程序启动后,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以及咨询方式的不同,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选定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参加咨询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专家与咨询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专家咨询论证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咨询论证会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第十八条专家组就下列内容
8、进行论证:(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决策事项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四)其他需要进行论证的内容。第十九条专家进行论证后,决策承办应单位归纳整理专家的意见,经专家组成员签名确认后,与决策建议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条对应当进行咨询的决策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进行的,不得进入《长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下一个环节。第二十一条决策单位对未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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