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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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编制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住所: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英文名:注册地:第四条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有限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

2、模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规模:公司正式运营后,年销售额万美元。。10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第九条注册资本为万美元。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出资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85%,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年内缴清。第十一条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

3、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0(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

4、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5、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在重新委派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执行董事,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第十九条10公司管理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6、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总经理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

7、事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执行董事考核认定不称职者,执行董事亦可对其予以撤换。第二十四条公司设一名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10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8、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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