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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一版)(企业名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公司决定在中国北京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注:股东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
2、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8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宗旨:。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注:根据批准文件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八条公司的生产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第十条投资者出资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合计 (注:投资者根据
3、实际情况,可以不填写上述表格,以文字叙述方式约定认缴情况。)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单一股东的,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并行使权力机构的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8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
5、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订)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注: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股东自行确定。)董
6、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注:董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注:如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可以表述为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由产生。(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8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
7、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如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可以表述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8、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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