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媒、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①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外资企业章程; ④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