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508714
大小:2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9
《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及章程内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章程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法经中国政府批准,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3.中外合资经营企
2、业的组织形式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1)申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3、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④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⑤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全部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
4、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内容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一定的比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
5、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6、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
7、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具体主城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
8、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