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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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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17年2月10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召开了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宜兴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并介绍了该院近年来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宜兴法院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志良、院长助理陈国斌、民四庭庭长周馨组成新闻发布组.小贷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小贷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地专业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合规地意识与风险控制地能力亦高于普通地商事主体,其对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地订立应遵循严格地格式和程序
2、要求.对双方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盖章地行为,应认定小贷公司签订合同地过程和方式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不符合其发放贷款地操作规程,亦无法证明双方就合同地必备条款达成合意,故认定合同未依法成立.但担保人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也是本案发生争议地原因,故认定担保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地缔约过失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小贷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同时,小贷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乙公
3、司认为当时约定担保所对应地借款是3个月,但是对于签订合同时空白部分是否有填写内容已经记不清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小贷公司陈述,因甲公司向其公司借款,根据公司规定,应当找有资质地担保人,因为该贷款系信用贷款,甲公司找乙公司进行担保,但办理手续时因乙公司经办人时间匆忙,其公司就将填写好内容地最高额保证合同交付给乙公司一份,并将另一份空白地保证合同即本案提交作为证据地该份保证合同带回公司后进行填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裁判结果】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宜商初字第1027号一审民事判决:甲公司向小
4、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如甲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乙公司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地赔偿责任,驳回小贷公司地其他诉讼请求.后小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锡商终字第0431号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地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小贷公司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小贷公司现无法提供其已交付合同文本给乙公司地证据,故本案中
5、仅能依据小贷公司提供地该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作出认定,因小贷公司已认可该份合同在乙公司签名并加盖印章时合同编号、被担保地主债务人地名称等内容均为空白,该部分内容均由小贷公司地工作人员事后填写,故其不能证明与乙公司就合同地必备条款达成合意,仅凭该合同亦不能证明在小贷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故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7日地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非乙公司地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地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纵观本案地具体情况,小贷公司和乙
6、公司对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未依法成立均存在过错,双方应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地责任.因此,酌定由乙公司对该笔250万元地借款在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地部分,向小贷公司承担30%地赔偿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裁判意义】12/12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近年来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爆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地订立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格式和程序要求,签订合同地过程和方式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发放贷款地操作流程亦多出现不合规现象,审理过程中,借款人及保证人常提出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银行出具空白合同要
7、求其签字,否则不予发放贷款地现象.通过此判决,亦使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引起高度重视,在发放贷款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程序要求及操作流程规定,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空白合同并非无需承担责任,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借款人及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带来地风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甲银行诉乙公司、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证人授权他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字,委托权限必须详细明确且经第三方认证.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必须尽到必要地审查义务,否则将对其过错承担相应地后果.个人收集整理
8、勿做商业用途【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万元.同日,甲银行与周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某、赵某自愿为乙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合同地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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