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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文学研究]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汇编目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2公用房管理办法8公用房出租、经营管理规定13土地管理办法15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7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1无形资产管理办法24校名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暂行)28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30接受赠送、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暂行)37关于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暂行)43建筑(安装)工程移交接收办法(暂行)46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53报废、积压物资处置管理办法56家具管理办法58办公用品发放管理办法6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办法6
2、2清扫卫生用品发放管理办法6463-63-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第36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及省教育厅授权范围内,对我校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
3、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校领导通报情况等。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和债权的总和,全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及各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第六
4、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固定资产: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教育部颁布的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级管理。其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63-63-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13、家具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二、流动资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核定拨入及我校自行增加的流动资产所形成的实物及货币。三、专
5、项资产:由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四、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我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版权等(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及《校名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具体分类管理如下: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级分类科目中的资产由资产处负责统一管理;图书(含音像制品)等由校图书馆负责。二、流动资产:流动资金由计财处负责,
6、实物由资产处负责。三、无形资产:由资产处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四、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由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分管单位,每年应向资产处提供一份反映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存量及经济效益等报表。第八条资产处的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63-63-二、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配置、处置工作;四、负责学校资产的
7、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七、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八、负责学校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论证、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九、负责学校所有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日常管理及有偿使用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收益;十、负责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收益;十一、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
8、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定期组织我校国有资产清查、核定等工作。第十条建立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在使用者调动工作时,资产处要监督办理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第四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产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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