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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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章、违纪、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等,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

2、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及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人的直接责任、相关责任、案件单位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上级相关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或决策、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章、违纪、违规操作、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29第二章问责事项

3、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违法、违章、违纪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三)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总行给本单位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四)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重大差错或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

4、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六)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的;(七)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八)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的。(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较大经济处罚的;29(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六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

5、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十一)解除劳动合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照本行相关经济处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七条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建议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出,具体实施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需提交本行党委、纪委审议决定;涉及犯罪的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行稽核监察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29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三

7、)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一条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29(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

8、(含)以上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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