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章程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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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欢迎使用!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章程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帮助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互助基金,成立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第二条 互助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

2、谐校园。第二章会 员第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事业编制在职和退休教职工、校人事代理制人员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第四条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一)互助金由财务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二)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入会时,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三)对互助会成立时未入会的教职工,今后要入会时,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互助会管理委员

3、会讨论,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入互助会。入会时必须补齐自本会成立以来的所有互助金,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即入会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到第三年方可提出补助申请;新进学校人员起薪当月入互助会即享受医疗互助待遇;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欢迎使用!(四)因公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会费的教职工在回校当月补齐停交的会费之后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第一章互助基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互助基金来源  (一)会

4、员交纳的互助金;(二)学校给予的拨款;(三)社会的资助和捐赠;(四)互助基金的增值。第六条 互助基金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第八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二)掌握互助基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第九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5、四)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五)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主任每年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壹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欢迎使用!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负责互助基金的资金管理。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

6、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者应持本人医疗费有效凭据(指定医院的正式发票、明细账或者已报销单据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退休证)到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经互助会管理办公室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放。每年3月份受理和审批会员前一年患病的互助金补助申请。第十三条 每年因病住院以及在门诊治疗的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的病人,属可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达到4000元以上的给予补助。补助起点标准如下:(一)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二)超过20000元

7、至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40%;(三)超过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50%;(四)超过40000元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补助金额(五)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100000元;(原为4万元,经2011.4.14管委会讨论决定提高为10万)(六)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职工,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10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职工,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原规定此处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5万元,现因总补助限额拟提高为10万元,故此处取消原限额规定,遵照限

8、额10万执行);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1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职工,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原规定此处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6万元,现因总补助限额拟提高为10万元,故此处取消原限额规定,遵照限额10万执行);(七)事业编制人员经允许在非我校挂钩医院就医并按非挂钩医院比例报销的各等级补助为上述比例的一半。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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