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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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

2、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工程监理单位第五条在本市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工商

3、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业。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甲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

4、会公告。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第七条申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六)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初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外地

5、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境)外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

6、证书。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后,方可上岗。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

7、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十四条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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