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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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1122(颁布时间)19960101(实施时间)重府令第84号(文号)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促进和保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及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负责综合管理全

2、市的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执业注册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及监理合同管理,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检查处理违法监理行为;(六)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本市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本市实行行业管理的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工程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3、:(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交通建设项目;(三)5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项目;(四)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业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不够的项目;(六)按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鼓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第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采取监理证制度。项目在建设工程报建后开工前,由业主向主建委申办监理证。未取得监理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质量监督手续等,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业主有条件自行地工程项目实施

4、管理的,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经市建委审查并发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后,可以自行工程建设监理。业主不具备自行工程项目管理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在选择时主要考查监理单位的建设监理水平和监理服务质量。第八条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副本由业主报主建委备案。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业主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赋予监理的权限及提供的工作条件;(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要求;(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四)业主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发生争议的解决

5、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九条 业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公正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甲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

6、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领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监理业务。国家和省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专业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备案。设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担监理业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外出承揽监理业务的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市监理单位到市外承担监理业务由市建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二)禁止将监理

7、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三)不得承包施工和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任职,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和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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