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代议制度比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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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代议制度比较讨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虽同属于代议制范畴,都是代议制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但由于它们的内容和本质不同,在形式上各有其特点。一、两者的共同点(一)机构组成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选举与任期密切相连,是代议制机构最基本的属性和要求,不取决于其社会性质。当然,在西方国家确有些议员是非经选举产生的,有些还是终身的,但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议员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而我国人大代表都是经过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已经废除。(二)会议均为主要的工

2、作活动方式。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也是代议制机构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无论是西方国家议会或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规定有必要的会议制度,而且在会议的形式上也都大同小异。会议均制定有议事规则,使其程序化、制度化,以保证会议的规范与程序,提高议事的民主与效率。会议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同时也尊重少数,并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三)均以立法和监督作为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是代议制机构的基本职权和传统职能,所以代议机构素有“立法机关”之称。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是否健全,是政治文明发展的

3、重要标志,因而代议机构的立法与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占有的位置也越来越重要。这在不同性质国家的代议机构都是相同的。(四)都有议员或代表活动的制度。一般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代议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待遇、保障、惩戒等等,以保证代议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形成了相应的议员制度或代表制度,其中有许多规定都是相同的或相似的。(五)机构均设有委员会之类的内部机构。基本都按专业化分工原则或与政府部门对口原则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以适应社会分工的广泛发展和国家事务管理日益复杂化的需要,这些内部机构对发挥代议机构的职能有

4、着重要的作用。如我国全国人大下设的的财经工委、教育工委等,如美国国家议会下设的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等。二、两者的差异从整体上看,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间题决策权,但是在权力地位、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结构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其它国家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的纵向体系中,它处于最高一级;在中央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它处于首要

5、的和全权的地位。具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些机构要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这些机构的领导人。而这些机构及其领导人则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没有任何抗衡的权力。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保持权力的平衡,不存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然,议会也无权罢免总统。(二)权力范围的区别。按照宪法和法律,中国人民代表人会主要有五大职权,即

6、立法权、组织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此外,宪法还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议会是没有的。但西方议会有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即财政权。政府每年的总收人和总开支都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政府收人和开支的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每项开支只能限于议会审议的范围之内。同时,政府对上一个财政年度内收人和支出的数额要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项权力形象地被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称为"钱袋权”。这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如1994年,美国国会与政府在财政

7、预算问题上发生分歧,拖到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仍不通过财政预算,结果政府机构无钱使用,被迫三度关门。而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权力是薄弱的,在中国。政府既是自己财政的预算者,同时也是决算者。对政府的财政权投有一个实质的监督和控制,许多地方财政无序,建设项目重复,政府在财政方面的行为有随意性,这些与人大没有财政权不无关系。因此,中国在此问题上应加以改进。(三)权力规范和权力保障方面的差别。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比西方议会更广泛的职权,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法律上的级商权力机关,实质的权

8、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有差距。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宪法监督,目前中国除了宪法规定以外,严格地说,现实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法监督机构和宪法监督制度。因此,现实中违宪的事情常有发生,却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这项监督工作。而相比之下,西方议会行使其职权(如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机制比较健全、完善。比如,为了行使宪法监督权,西方国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在法律制度上制定监督法,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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