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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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开展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法律政策一、适用对象在本省驻点经营的外省籍营运车辆。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二、认定取证对驻点经营的认证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驻点经营”的规定为认定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外省车辆有相对较长时间在我省经营的事实,一般有下列情形:长期在省内运输货物;在我省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但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外挂车辆的车主、经营业户或者驾驶人员为我

2、省籍人或已办理暂住手续或有固定住所的;车主在我省有固定的揽货电话、手机号码或者相应的揽货广告的;车辆在我省有固定停车场地的;主要货源地在我省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可能在我省驻点经营等情形;参与三个月以上工程施工的外省车辆。以《省道条》对“驻点经营”的规定为认定标准是指必须有连续两次运输以上的经营地点在我省,分两类情形:第一类是连续两次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运输货物;第二类是:连续两次运输的货物起点或讫点有一端为本省境内,而另一端不是在车籍地。具体有下列情形:1、省内至省内至省内。外省车辆在我省内任何地方起运货物

3、至省内任何地方并立即或在浙江等待,又从省内任何地方装货后至省内任何地方。2、省内至省内至外省(车籍省以外)。外省车辆在我省内任何地方起运货物至省内任何地方并立即或在浙江等待,又从省内任何地方装货后至外省(车籍省以外)。3、外省(车籍省以外)至浙江至省内。从外省(车籍省以外)起运货物至浙江并立即或者在浙江等待,装货后至省内任何地方。4、外省(车籍省以外)至浙江至外省(车籍省以外)。从外省(车籍省以外)起运货物至浙江并立即或者在浙江等待,装货后从浙江至外省(车籍省以外);外省车辆有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驻点经营:

4、1、车籍省至浙江至省内外。2、省内外至浙江至车籍省。当然还有其它可以认定为驻点经营的情形,但取证很难。如:放空至浙江后,运货至外省(车籍省以外),又立即运货返回浙江;放空至浙江后,运货至外省(车籍省以外),放空返回浙江又立即运货至外省(车籍省以外)。另外,对偶发性的、顺路的或者正常配送等情形的货物运输,也不能认定为驻点经营。按照上述认定标准,认定连续两次运输以上的经营地点在我省必须取得三个证据:一是运货到达省内的证据,二是从省内起运的证据,三是两次货物运输是连续的证据,另辅以其他有关证据,如暂住或居住地的

5、证明、承运货物地的运货单据、货主的货物接受单、揽客广告等。三、规费缴纳对驻点经营的车辆征收规费:养路费由稽征机构征收。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凡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运管费由运管机构征收。运管费从驻本省营运起按月征收(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运管费),以自然月为计算周期。对在注册地已经缴纳运管费的车辆,应主动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已经缴费凭证并按照我省所驻地同类车辆的征收标准补交差额。对未在注册地缴纳运管

6、费或者不能提供缴费凭证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我省所驻地同类车辆的征收标准全额缴纳。货运附加费由运管机构征收。外省籍车辆从驻本省营运起,按所驻地同类车辆的征收标准缴纳货运附加费。四、登记发证货物运输驻点登记程序按照《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浙交[2006116号)规定执行。驻点经营管理以驻点地管理为主。驻点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是外省(市)车辆在浙江省驻点运输的凭证,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带。驻点经营申请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以自然月为计算周期,驻点经营

7、登记手续应当按月办理。对驻点经营的外省车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不办理《道路运输证》。五、回流政策对未持有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办理回流手续的,应当向当地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运管机构按规定配发《道路运输证》。对已经持有我省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回流的外挂车辆按照车辆转籍办理,由当地运管机构按规定配发《道路运输证》。六、处罚标准1、对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按照《省道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8、得,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为加强对车辆外挂的治理,对第一次查到未办理登记、缴纳规费的驻点经营的外省籍车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查到的,并处3000元罚款。2、对驻我省经营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纳规费的外省籍车辆,有下列违章经营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1)对无证营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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