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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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11年第5-_6期(总第128期)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研究李新天孙聪聪(1,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受信义务是英关法系衡平法上的理论体系,我国公司法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继受和移植;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受信义务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口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调整,使得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董事对股东的受信义务•同时,依据受信义务原理,上市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应与非上市公司有所区别.关键词:受信义务;内幕交易;受信义务归责理论

2、;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11)(05—06)—0056—06受信义务是英美法系最难以表述的概念之一.受信义务理论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形,并且明显地通过类比的法律科学而非原则发展起来••.受信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在公司法下,主要是董事对公司承担的注意和忠实义务.,公司法上受信义务的起源和发展(一)公司法上受信义务的起源受信义务J,英文表述为fiduciaryduties或fi—duciaryobligations,我国学者将其翻译为信

3、义义务,受信托义务,诚信义务,受托义务等.《布莱克法律辞典》将”fiduciary”解释为:”作为名词,指一个具有受托人或者类似于受托人特性的人,该特性包含着委托与信任,要求审慎的善意与诚实.作为形容词,指信托之特性;具有信托之特点;与信托相类似的;与信托相关的或者建立在信托或信任基础上的・”7将”fiduciaryduty”定义为'为他人利益将个人利益置于该他人利益控制之下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旨意的最高标准的义务”J.般认为,受信义务是从英美信托法上的受托义务发展而来的•而”信托”是英美法最为独特的制度J.具体而言,

4、信托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至少有三:其一,指定的受益人和受托人;其二,确定的可转移所有权于受托人之财产;其三,以转移所有权为旨意将信托财产实际交付于受托人…英国早期判例法通过”类推适用”信托关系的方式调整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在1844年Z前英国大多数合股公司(jointstockcorn,parties)都未组成法人(实为合伙企业),公司通常将信托证书委托于公司的董事,从而使董事代表公司的行为取得有效性•这时,董事和公司的关系确实与信托十分相似.(二)公司法上受信义务的发展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使得董事和公司

5、的关系与信托有了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信托受托人,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其次,信托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保存和维护受托的财产,并尽量避免风险.而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风险,公司雇佣董事的目的之-•就是利用其甄别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牟利・”董事的义务应表现出企业家的气概,并接受商业风险,为公司的资本带来足够的利润0”」因此,公司的董事较信托屮的受托人享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最后,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公司的董事却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事务.事实上,英美法系的受信义务理论发

6、展到现在,已经脱离信托法而成为内涵异常丰富的学说."'fiduciaryduty'或'fiduciaryrelatioiT与'dutyasatrustee'^'relationoftrust*是不同的:一方面,'受信收稿FI期:2011—06—tO作者简介:1•李新天(1965一),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商法学和人格权法2.孙聪聪(1985—),女,河南平顶山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公司法,证券法和人格权法.56义务'或'受信关系'所适用

7、的领域是广泛的,在‘一方对另一方施加信任,另一方则负有受信义务,这个唯一的共同点上,上述概念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另一方面,除了这一共同点外,fiduciary并不具备trust所特有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受信义务是这样一种理论,受信义务的产生取决于一方给予另方信任的受信关系,受信义务在不同的受信关系中是不同的•这种受信义务广泛适用于律师,监护人,经纪人,公司董事以及政府官员等受托人身上.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主要是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受信义务一般分为两种形态,一是注意义务,二是忠实义务•其中前者是指公司

8、中的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后者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Z上.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的强化,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理论不断发展和完善・一方面,除董事外,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其他高层,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等,甚至公司的雇员和股东,都可能对公司承担一定的受信义务;另一方面,受信义务也不限于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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