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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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立法完善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已初步形成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体系,但还存在核心概念界定模糊、罪状规定不科学、刑罚手段有缺陷、过失犯罪有待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制度,起到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相应效果。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69-03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对其保护既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

2、的刑法规制和强力干预,既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又有消除人们恐慌的心理需要。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状况为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执法监督体系,我国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出台的法律主要有:《农业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种子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出台的法规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等;出台的规章主要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同时,农业部参

3、与和组织制定农业国家标准479项、行业标准1681项、地方标准17000余项,并组织制定和发布了294项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72项绿色食品行业标准;清理了农业国家标准482项、行业标准1242项。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的颁布和实施,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尝试通过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强化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的用的放心,可有关农产品质量安

4、全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案件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据统计,2008年,全国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起,涉及101人;2009年,共发生148件,违法犯罪人数208人;2010年,发生119件,涉及人数162人。除此之外,还有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明,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社会的行为,民事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只有动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终手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已不可或缺、不可

5、替代,通过刑事立法构建完整的规制体系,既是宪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要求,也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必然选择。(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关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总体性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已经形成《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的保护体系,其中,《刑法》是最基础和重要的规制依据,涉及的犯罪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重大环境污染

6、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和修订前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变化有:将“食品卫生”改为“食品安全",将营养安全纳入其中,丰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内涵;在《刑法》第143、144条实害犯的罪状基础上都相应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降低了犯罪门槛,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把《刑法》第143、144条中的罚金改为并科制,删去了上下限,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从根本上制裁罪犯。另外,'‘两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犯

7、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核心概念界定不清刑事立法中确定农产品的范围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如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划分管辖范围,可以避免重复管辖或者漏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定义将农产品界定为“初级产品”,但对何为"初级产品”并未详细释明。由于许多农产品在实际收割、分拣、包装等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初级加工,而工业加工和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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