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934980
大小:58.51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2-17
《精算保险论文范文-对于中国保险精算业法律制度中的理由-原因与策略word版下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精算保险论文范文:对于中国保险精算业法律制度中的理由原因与策略word版下载中国保险精算业法律制度中的理由原因与策略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国保险精算业法律制度中的理由原因与策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精算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我国保险精算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规范保险精算行为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严重的滞后和缺陷。因此,借鉴美国经验,应尽快对中国现行《保险法》进行修订,通过修法从根本上消除法律内容上的空白点或缺陷,取消保险市场准限制,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混业经
2、营,转变保险精算监管模式,力求加快完善中国保险精算业的法律环境。[关键词]保险精算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监管模式中国保险业法制环境,尤其是精算业执业法律环境,对于推动精算业的稳健、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现行《保险法》存在十分严重的缺陷,尤其是针对精算业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这些理由如不引起足够重视,并尽快加解决,必将对中国精算业的持久健康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一中国现行《保险法》存在的诸多缺陷不利于精算业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精算师和精算体系首先岀现在英国,但普及与发展却是在美国,这与美国的法律环境密切
3、相关。中国现代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精算重视程度•直不够,同国外很多公司相比差距很大。究其理由,最重耍一点是中国保险精算的执业法制环境不能令人满意。虽然屮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已10年有余,其存在的理由或缺陷却非常严重,概括起来主要有:1保险合同隐藏陷阱中国《保险法》虽然规定了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口依约履行权利与义务,但投保人与保险人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称,明显偏袒保险人。保险人甚至利用其制定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的优势,大量使用对投保人极不利的霸王条款,公开制造保险合同陷阱。这是造成中国多数企业和普通百姓对投保兴趣不高的一个
4、极重要的因索。同时,也人为地增加了精算人员对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偿债能力分析及风险监控的难度。2保证保险立法严重滞后中国《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通常为投保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理由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屮
5、国保险法在此存在明显不足,致使精算人员在从事产品开发定价、负债评估等业务处理时失去法律依据,同时也令保险业务更具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由此将可能造成保险公司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3法律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国际保险业公认的保险基本原则。但是,中国《保险法》中,近因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并未得到明确而具体体现。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中国《保险法》的这种明显法律漏洞,将导致保险合同关系调控目标难以准确定位,使保险利益原则在评价和维持保
6、险合同的效力方面所应当具有的价值无法实现。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Z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近因引起的保险物损害,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4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中国《保险法》的立法基础及立场有理由。立法者立法吋没有一碗水端平,明显偏袒保险人的利益,忽略了投保人的利益。这可能与多数保险公司都是国企有关。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应当享有足够的保险法规定的权利。然而,中国《保险法》笫2条和第10条竞将保险人排除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只是作为保险合同的
7、“关系人”而存在,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失去约束力,当投保人遭受损失状告保险人是十诉九输,从而极大地伤害了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令精算人员无法对保险业务进行有效风险监控。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缺陷虽然2002年修改后的中国《保险法》对加强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做了有益的修改,但是,《保险法》对分业经营推动保险业稳健、持续、快速发展所起的正面或负面作用如何进行精算,仍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条文及解释。由此自然会增加保险精算人员开展负债评估、偿付能力监控等实际工作的困难。二中国精算业法律缺陷的深层理由剖析改
8、革开放以来,为了恢复和发展中国保险事业,立法机关先后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但是,正如上所述,屮国保险立法的目前状况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很不相称。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保险立法在内容上、体系上也不完善、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