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所检察监督缺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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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监所检察监督缺位和完善[基本案情1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开大货车从安徽省歙县送货去上海,顺路搭载了一名17岁的小姑娘王冬到杭州。后因王冬被强奸致死,叔侄俩成了最大的嫌疑人,相继被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2004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随后,叔侄俩相继从浙江的监狱转调到新疆石河子监狱和库尔勒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张高平不服罪不服判,一直认为自己蒙冤而不断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1]他不同寻常

2、的申诉引起了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原驻监检察官张飓和监所科魏刚、高晨等检察官的重视,并进行了调查核实。最后,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法院等多方共同努力下,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张辉案立案复查,另组合议庭进行调查核实。2013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决定对张辉案启动再审。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张高平、张辉案。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布张高平、张辉无罪。、本案折射出的监所检察监督缺失(一)对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利

3、用特情耳目开展的特殊侦查,监所检察监督不够到位据媒体报道,张氏叔侄案件在进入一审前的侦查审讯阶段,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连芳作为"狱侦耳目”,参与案件侦查,协助侦查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在一审中,“狱侦耳目”袁连芳还成为指证张氏叔侄有罪的关键证人。而作为同一“狱侦耳目”的袁连芳,曾远赴河南,配合当地侦查机关逼供、诱供的河南省鹤壁市一起灭门血案嫌疑犯的马廷新,差点导致了又一件冤案。[2]两起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利用特情耳目开展特殊侦查的监督不够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由于特殊侦查措施具有秘密性、侵权性、高效性等特点,如

4、果对此监督不到位,不仅容易危害公民正常权利,更容易诱发特殊侦查的权力膨胀、滥用,失去制约。我国《宪法》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在张氏叔侄案件中,对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利用特情耳目开展特殊侦查,监所检察监督显然缺位了。(二)对侦查与羁押一体化的体制可能造成的刑讯逼供,检察监督不够到位目前看守所主要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实行侦查和羁押一体化的体制(职务犯罪侦查除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看守所的定位不清晰。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思路一直没有得

5、到彻底改变,看守所仍然是获取口供的重要场所和途径。要获得口供,必然要经过犯罪嫌疑人之口,而侦查机关对于看守所又有天然的便利条件,当然会被最大化地加以利用。侦查和羁押一体化容易造成看守所功能的异化,看守所本身并不具备独立地位,容易成为刑事侦查的工具。[3]在张氏叔侄案件中,由于看守所和侦查机关的一体化关系,羁押完全为侦查服务,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连芳作为“狱侦耳目”,参与案件侦查导致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虽然对看守所执法具有监督职能,但在现行的侦查与羁押一体化的体制之下,大大增加了对看守所进行监督的难度,造成了检察监督不够到位

6、。(三)监所检察监督手段单一且制约力不足,监督效力受到影响在张氏叔侄错案纠正过程中,张飓检察官曾去函河南鹤壁和杭州两地检察机关,调取“证人”袁连芳的人口信息和司法材料比对,发现关键疑点后,把张高平的申诉材料重新整理,附上谈话笔录,反反复复五六次寄给了浙江省的有关部门,但均不见回复。[4]错案纠正一再被延误,当中折射出监所检察监督手段单一,而且制约力不足。监所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督手段作为后盾,监督的效力才能得到保证。《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权。根据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63条以及第265条等规定

7、,监督的手段主要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是,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被监督单位采纳与否,检察机关无法制约。可见,监所检察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只有提出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一旦提出的检察建议得不到执行机关的重视,监所检察部门除了向其上级检察部门反映之外,别无良策。显然,没有强制力作保障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自然是很难落实到位的,监督手段的单一性制约了监所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四)监所检察以块状为主,直接的上下级纵向联系多,跨地区、跨部门的横向检察联络机制缺失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

8、全国检察机关共有监所派出检察院80个,派驻检察室3204个,这些派出、派驻检察机构共有派驻检察人员9000多人,对全国95%的监管场所实行了派驻检察。[5]但这些数量庞大的监所检察机关,以块状管理为主,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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