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信用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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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信用与和谐社会——以“煤官撤资令”为例的分析  蔡宝刚    我国近年来诸多重大矿难的频发成为社会秩序不和谐的极端表现,造成这些矿难频发的原因之一是“官商勾结”,为此,国务院最近颁发了要求限期撤资的“煤官撤资令”。笔者以为,这种措施虽有一定效果但不是明智和治本之举,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我国目前法律信用的严重缺失。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确实需要调适权利义务关系、健全多元利益主体的表达机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培养国民的法律信仰等法律举措,但法律信用的缺失会使得这些措施和理念都成为空中楼阁,再多的法律规定都会成为一纸空文,形成了有法律而无秩序

2、的状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却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成为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煤官撤资令”与法律信用的缺失    近年来,我国社会不和谐的极端表现形式是各种安全事故尤其是矿难的频发,动辄死伤数十人到上百人。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今年1月1日至8月21日,共发生特大矿难事故33起,死亡951人,同比分别上升43.5%和134.2%,事故范围涉及17个省区市。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公开或暗中包庇非法矿主,使一

3、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例如:今年3月14日发生事故、造成18名矿工遇难的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矿主竟然是七台河市批山区安监局副局长。今年8月7日,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了123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调查组随后发现,当地部分领导干部在发生矿难的大兴煤矿中拥有相当大的股份,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名月薪仅几千元的警察,竟拥有大兴煤矿价值高达近3000万元的股份。看到上百名兄弟死于矿难,看到上百个家庭支离破碎,看到家属们失去亲人的痛苦,看到抢救者满脸的煤灰,让人感到社会多么不安定。然而与此相反的是

4、众多煤矿老板们却在不断赚取日进斗金的昧心钱,这种现象被人们戏称为“老板赚票子,农民死儿子,政府当孝子”。“官商勾结”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贫富分化、分配不公、腐化腐败等社会不和谐现象,一夜暴富的矿主们开着豪华车、住着高级别墅,而随时可能付出生命危险的矿工们只能拿到可怜的工资。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入股并包庇非法矿主对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些重大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人心的动荡不安及社会关系的不和谐。这个领域成了我国目前社会不和谐的缩影和重灾区,急需且必须予以重点整治。  政府最近已经认识到这个领域问题的严重性,正在加大力度予以整治

5、清理,国家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尤其是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以期在“大限”来临之前整改到位。这个“煤官撤资令”的措施固然对于整治矿难问题有

6、一定的积极作用,据统计:至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安监总局报来清理情况,在撤资的497人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但笔者以为,此令不是解决矿难问题的根本方法,且这种规定的合法性存在很大的问题,其对我国法治的冲击也是不容回避的,尽管这种规定也许是万不得已的手段,但对于当下正在走向法治化道路的我国来说,其效果明显是弊大于利。使煤官撤资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不能牺牲整体法律信用来给此个案问题“开小灶”,其成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表征,国务院“煤官撤资令”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当前法律信用缺失的明显表现,而

7、且将会引起进一步的法律信用问题。  法律信用是指“法律严格遵守其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法律信用强调的是法律作为具有合理性的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童叟无欺”和“令行禁止”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信。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一张白条而已。我国理论法学界关注法律信仰问题甚多而研讨法律信用问题甚少,殊不知法律具有信用是形成法律的信仰的基本前提,如果连对现行法律的基本信任感都没有,还奢谈什么法律信仰,那岂不是

8、舍本逐末、杞人忧天了,只有法律讲信用了,才可能逐渐养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法律信用是目前一个极为重要并需要着力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法理学应予关注的基本问题,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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