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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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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信用权与现代信用法律制度论文..内容摘要:现代经济是以信用作为社会交往基石的信用经济。我国信用市场正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社会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法治基础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随着信用权的法定化,信用失常状况将逐步得以解决;同时信用权的法定化也预示了现代信用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只有完善和健全信用权和现代信用法律制度,才能使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关键词:信用、信用权、信用法律制度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财。”信用是一个文明社会中作为人的必不可少的资格。可是在我
2、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信用制度被打破..,而新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守信者失利,失信者得利表现得淋漓尽致。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和消费,并且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信用和信用权法律制度。一、信用与信用权“信用”一词最早属道德伦理范畴,是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双方行为的一种规范,要求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是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品行。而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是关于
3、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履约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信用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践证明,单从道德层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治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使其具备一定法律涵义。此时,失信的后果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经济的损失,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和自由的丧失。信用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品格,是外在强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心理取向,是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大多数学者都
4、认为,现代信用一般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信用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也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合伙人以及国家等;第二,信用的主观要件是民事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这种偿债能力是由民事主体的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态度、结算信誉等经济能力形成的综合能力决定的;第三,信用的客观要件是社会对民事主体自身偿债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信赖程度的评价,这是一种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评价,不包含任何主观因素。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古代社会是一个极重人的声名(包括名誉、信用等)的社
5、会,对自己的良好信用拥有维护和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是其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人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罗马人看来,信用与其人格密不可分,有人格才享有相应的权利,信用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权利。信用的这种人格权属性基本上只是限于对精神利益进行保护的范畴,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财产利益的因素。这一观念对后世民法产生重大影响,如德国民法典在第824条将信用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予以保护。尽管后来由于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大意义而被赋予除精神利益之外的财产利益,甚至将信用利益列入营业权的保护对象之列,但信用权仍然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其保护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的目的仍然
6、没有消失。由此看来,信用体现为一种人格权,即信用权。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人必然同时拥有完整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和名誉、荣誉、信用等器质性与精神性人格利益,这是拥有人格的必要条件。可以说,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用权的确立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社会全体成员遵守规则、诚实交易,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十分重要,一个没有欺诈、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并且被公认为有信用的个人或法人,不仅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还应因此而
7、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那么,那种由于经济利益驱动而产生的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将随之失效,信用危机也将逐步地得到缓解。二、信用权与诚实信用原则信用之所以被法定化而形成信用权,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单从语义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做到“守信不欺”。作为统帅大部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也可被看作立法者要求维持双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意志。无论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和信用权法定化的目的却是一致的,都在
8、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并且究其根本,都是道德的法律化。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信用的重要性十分突出,有人称信用为现代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的实质体现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关系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因此,在誉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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