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论文范文-浅议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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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金融论文范文:浅议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word版下载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金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从法律视角分析,中国的区域性金融危机是在金融计划管理体制向市场化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严格的金融管制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累加导致金融秩序崩溃所致;而金融自由化改革所引发的监管权力异化、监管漏洞,以及金融法律法规的纵容与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则是酿成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理市。中国在制定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时,不仅需要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更应当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关键词】金融危机;制度背景;金融监管;金融管制;民间金融在中国当前的经济运转中,全局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仍然比较低,由民间金融秩序崩溃所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已经成为了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隐患。与美国2007年由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相比,我国区域性金融危机在法律成因方面是否存在不同之处?如果存在不同,具体表现为何?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我国应当如何借鉴?本文关于中美两国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研究,旨在为解答上述理由而抛砖引玉。一、金融危机产生的制度背景(一)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金 融市场化改革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金融体系中货币是惟一的金融资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合二为一作为国家财政的出纳机构;“居民个人除了可以在银行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外,不得涉足任何其他金融活动”[l]o如此结构单一,业务范围狭窄,管理制度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1978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其冃的就是为了恢复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纵观30多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的准备和起步阶段。从1978-1992年,我国的金融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结构性调整:大一统的银行模式被打破,二级银行制度初现轮廓,相继恢复设立的专业银行与其他新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起开始尝试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夹缝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开展金融活动。但与市场经济下的金融机构相比,无论是当时的专业银行抑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普遍缺乏独立性,无法自主地开展业务;承担监管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缺乏专业和有效的监管。第二个阶段是金融体系向市场化转轨的探索和推进阶段。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提出的要求,从1994年开始,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改革次序展开,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确立。1995年岀台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 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第6条清楚地写明“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加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相继成立,以金融产业分离和金融机构分立为基础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框架在中国基本形成。第三个阶段是我国金融体系向市场化转轨的调整和充实阶段。完善分业监管模式,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是该时期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4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集宏观经济调控与商业银行监管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成为历史。在新的监管格局下,“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则统一监管全国的保险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履行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负责协调三家监管委员会的工作,并充当最后贷款人。”[2]鼎足而立,“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完成了其在制度层面的构建。(二)美国: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美国的现代金融发轲于上个世纪初,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受到凯恩斯主义影响的罗斯福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作用的是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从此得以确立。但随着经济形势和政治条件发生深刻变化,金融监管体制再度而对挑战。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指导下的美国经济陷入 滞胀的泥潭,而政治上被曝光的不法勾当则使得人民对政府完全失去了信任。金融市场上,市场利率的攀升和《Q条例》对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导致银行资金大量外流,在利润急剧下降的情况下,美国的银行还要同时应对欧洲、日本等国全能银行的竞争,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o美国政府不得不放弃其长期奉行的凯恩斯主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①随之兴起。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农共同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成为了新自由主义在金融学领域中的代表性观点。该理论特别强调政府应当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放松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圉等方面的限制,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3,4]为了顺应金融产业的发展趋势,受到金融深化理论影响的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自由化改革。国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不断解除和放松对金融市场的各项限制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案包括:1.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制约法》该法案分阶段逐步取消了《Q条例》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鼓励信贷机构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该法案“取消了住房抵押贷款的传统利率上限,允许放贷人以高利率、高费率的形式向低收入者放贷,以填补放贷人的贷款风险”[5],从而为以后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2.1982年《可选择抵押贷款交易平价法》该法案废除了各州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能发放固定利率 贷款的限制,允许贷款人采用浮动利率放贷以及借款人采用气球膨胀式付款法②还贷,其对浮动利率合法性的承认,进一步为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3.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设置的隔离墙,不仅允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收购商业银行,还赋予了商业银行承销证券和保险,以及从事不动产业务的经营权限,从而标志着“在美国最早实行,并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国际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并揭示了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6]。对比中美两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道路,就其总体而言,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以市场为主导,自发演进的过程,而中国正在经历的金融市场化却是一个主要依靠政府强势推进,从中央集权式的金融计划管理体制向市场化渐进转轨的过程。在这场自上而下发生的金融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的金融管制随处可见,不同于美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后者只是对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而前者还承担着均衡改革收益,权衡改革风险等特殊责任,直接制约并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二、金融危机成因的法律剖析(一)中国区域性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冃前状况的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的10.2%o[7]尽管民间金融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与此同时也隐含着巨大的风险,极易出现崩盘事件,进而引发 大规模的金融恐慌并最终演变为区域性的金融危机。从法律上分析,我国区域性金融危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1.严格的金融管制致使民间资本很难进入正规的金融领域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金融业是否应当对民间资本开放,始终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迟迟未能达成共识的重要理由,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木进入金融领域表现出了慎之又慎的态度。以银行业为例,虽然在《商业银行法》中找不到对民间资本的歧视性条款,但事实却是自1996年我国第一家由民营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一一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以来,纯粹的民营银行再未能够获批成立。牌照管制以及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成为了民间资本入主商业银行的“透明天花板”O管制牌照的初衷本来是防止金融机构过度竞争,但是在缺乏司法审查等配套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拥有较少政府资源的民间资本显然处于竞争123下一页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金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如前所述,金融自由化改革使得美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金融创新推演到一个新的高度,在经济一片繁荣的大好形势下,金融监管部门不仅没有重视混业经营模式使得市场系统风险成倍放大的隐患,反而将“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奉为圭臬长期执行。对金融监管的全面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听任和鼓励了华尔街的种劣势。另一方面,市于缺乏能够有效防止民营银行风险且具有可操 作性的银行监管法规,在设立银行的审批机构和民营银行的发起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又一个难题。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虽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定向增发等手段进入拥有存量牌照的商业银行,但因为在国有资本独大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控股地位而变成鸡肋之选。2009年6刀,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对于长期被排斥在银行业大门外的民间资本而言,这本来是一条颇具希望的“曲线救国”道路;但《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换言之,民间资本只能依附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与民间资本参股商业银行的实际效果大同小异,路走了一圈又回到原点。1.中小企业在现行金融体系中融资困难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与中小企业自身的状况有关。目前中国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都处在爬坡上坎的创业阶段,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加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金融机构很难快速、准确地判断中小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从而引发逆向选择的理由: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因为担心融资条件苛刻或债务负担过重而不愿意去申请贷款;缺乏信用或者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反而不惜一切代价地去争取贷款人的信任并成功签订贷款合同,信贷风险进一步增加,并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普遍“惜贷” ,即使事实上存在着风险较低的贷款机会。另一方面的理由则与中国的利率制度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有关。与美国彻底开放的利率机制不同,中国的经济运转中存在两种并行的利率:一是银行业中由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包括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二是由市场决定的回购利率。以存款利率上限为核心的利率双轨制,使得金融机构在不费吹灰之力即可以获得较高存贷款利差的同时,自动向国有经济主体倾斜。实践中,很多投资效率偏低的大型国企往往容易获得贷款;而效率更高、更能代表经济成长方向的民营企业,英贷款申请却很难获得批准。1.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监管存在盲区与正规金融体系相比,民间金融主要依靠个人信用约束,容易发生违约风险;再加上民间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差,缺乏政府信用作为担保,一旦发生损失便极易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破产倒闭,给存款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该说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活动的高风险一直是非常警惕的。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就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活动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将未经批准从事前述金融业务的机构界定为“非法金融机构”;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明确禁止任何人开办私人钱庄;2002年再次发出《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要求坚决取缔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 虽然监管力度一再加大,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对民间金融的严厉打压不仅没能达到预设的监管冃标,反而使得其融资活动更多地走向隐蔽的地下状态,有的甚至蜕变为腐败、走私、赌博等违法收入“漂片”、跨境转移的金融平台,爆发区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减反增。笔者认为,导致这种恶性循环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还在于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民商事法律长期缺位。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仅仅是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基本法律理市的简单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金融组织往往会采取非常态的自我保护措施,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组织相联合,如在温州的区域性金融危机中,“暴力逼债”现象就非常普遍。反过来,出于对民间金融的维权成本高、风险大的预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方往往会对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高利贷的出现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存活危机和区域性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二)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如前所述,金融自由化改革使得美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金融创新推演到一个新的高度,在经济一片繁荣的大好形势下,金融监管部门不仅没有重视混业经营模式使得市场系统风险成倍放大的隐患,反而将“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奉为圭臬长期执行。对金融监管的全面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听任和鼓励了华尔街的种种贪婪、冒险行为,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在法律上的根源,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权异化为豁免权 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为例。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SEC将工作重心从保护投资者转到了如何在制度上推动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其利益保护上面。1997年,SEC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的新规则不但放松了对其净资本要求,允许交易商使用内部”VAR”模型来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而且豁免了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的自律组织成员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成员要求,同时豁免了传统适用于经纪商交易商的《商品交易法》第7(c)条和T条规则,允许场外衍生品交易商适用《商品交易法》第7(d)条和U条规则中更富弹性的保证金要求。”[8]2000年通过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更是完全解除了对所有场外交易金融产品的监管,以SEC为代表的管理机构认为公共部门应当致力于司法公正而非干预市场,因此没有必要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管制。2.既有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功效除了许多监管性法律法规被撤销之外,一些既有的法律制度由于各种理由也没有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有些是法律规定自身存在缺陷,例如1994年出台的《住房所有权和资产价值保护法》禁止贷款人不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进行高成本的贷款;但是由于美联储对“高成本”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导致法律的适用面非常狭窄,很容易被贷款人规避。有些则是由于执法者的放任。例如《贷款真实性法案》要求贷款人披露信贷合同的一些最重要条款并且告知借款人拥有贷款发放后3天之内取消合同的权利。如果贷款人严重违反前述规定,则将3天期限延至3年,其他处罚措施还包括最高可达2000美元的法定赔偿。[9] 但这些看似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监管部门很好的执行,致使包括掠夺性贷款在内的各种欺诈现象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大量发生。1.监管漏洞大量存在美国虽然是世界上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国家,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贷款机构、投资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收取手续相关费而纷纷获得暴利,但却没有任何部门对贷款发放环节进行监管;大量创新性金融衍生产品被设计为场外交易,致使监管部门无法对这些使用杠杆交易的金融产品所隐含的巨大风险及时进行监测和制约,“一旦证券化底层资产情况恶化,系统的漏洞便会放大潜在损失的不确定性,加剧危机所带来的压力”[10]o2.双层多头监管机制弊端重重《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虽然终结了分业经营模式,但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双层多头监管机制”:所谓“双层”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中既有基于联邦法律设立的,也有基于各州法律设立的;所谓“多头”是指有多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例如通货监理署负责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而储蓄管理局则负责监管储蓄信贷协会。虽然这种监管模式与美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历史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正如美国前总统布什所言,过时的监管机制是导致危机的重要理由。[11]一方面,数量庞大的监管机构有分工无配合,监管效率屡遭诟病;另一方面,纵横交错的监管格局很容易发生监管冲突。例如,一家银行的筹建者,可以选择是向州政府还是向联邦政府申请执照,州立银行主要受各州银行部门的监管,在联邦政府 注册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受到货币监理署的管理,其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接受美联储的监管;但州立银行也可以自主选择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不同的监管机构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竞相放宽监管标准,以吸引更多的银行机构成为其会员,致使监管套利的现象频繁发生。三、结论及其启迪从表面上看,由于现行金融法律体制存在缺陷而导致的监管失控是引发中美金融危机的共同法律成因,但从缺陷产生的法律根源上分析,则存在较大差异。受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影响,美国政府出于对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盲目信任,3下一页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美金融危机法律成因的比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金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在金融自由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断取消和放松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法律管制,忽略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创新所产生风险,使得大量金融衍生工具完全处在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行为无人问责,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而中国区域性金融危机产牛■的法律根源则与之相反。政府对金融领域长期以来的严格管制,使得大量民营资本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入金融行业投资;另…方面,以存款利率上限为核心的利率双轨制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坐享垄断利润,从而缺乏向整体信用水平欠佳但融资需求强烈的中小 企业放贷的动力。供需两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自发形成。在民商事法律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长期缺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模式管理民间金融,导致民间融资活动由明转暗,监管盲区进一步扩大,区域性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综上,笔考认为,美国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对风险管理的忽视,为中国金融完善其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但是,对于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决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当坚持市场化改革的道路,在充分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相关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放松金融管制,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实现合法化、合规化,以防止区域性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注释:①新自由主义是20世纪30年代后在反凯恩斯主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经济学说,其核心内容是是推崇市场机制,反对国家干预,认为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自发性调节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国家干预不仅不能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不利因素,还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经济理由。参见顾饪民,伍山林.《保守的理念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4页•②气球膨胀式付款法是指在整个贷款偿还过程中,当中各期只偿还小额本金和利息,最后到期时才进行大笔金额偿付的还款方式。③我国学界对民间金融的界定并没形成有统一的观点,有学者以注册登记为判断标准,认为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融通活动即为民间 金融;也有学者以是否纳入监管为标准,认为没有纳入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还有学者从法律是否认可的角度出发,将没有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在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居民之间进行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资金融通活动界定为民间金融。按照组织形式,民间金融可分为三种: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利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未经政府批准但有组织有机构的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地下基金会等。参见宋爱军:《我国民间金融界定理由研究述评》,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参考文献:[1]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194.[2]王广谦•中国经济改革30年(金融改革卷)[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9.[3][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邵伏军、许晓明、宋先平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86-88.[4][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陈昕,卢驱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76-78.[5]车亮亮•论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及启迪[J]•当代法学,2010(04)・[6]庄乾志•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内在逻辑与中国金融展望——从美国金融改革进程看中国金融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07)・[1]史进峰•央行调研民间融资,3.38万亿无以撼动正规金融[N/0L]・21世纪经济报道,2011-10-20.[2]熊玉莲•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规则演变及监管改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2).[3]宋晓燕•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消费者保护理由[J]•法学,2011(03)・[4]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J]•河北法学,2009(08).[5]新华社记者综述•布什试图为二十国集团峰会定下基(2008-11-14)[EB/0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11/14/content_l0357675・htm,登陆时间:2012-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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