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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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1]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差异,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存在着相应的差异,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一、中西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不同在人类社会,农业是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生产实践条件。中国的社会生产实践,与大多数东方古国一样,属于土地为根基,贵族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在其上的法律文化自然而然地以调整农业生产关系为基本内容。我所熟知的秦律、汉律、明律中,有关农田水利作物管理、

2、谷物利息、农损赔偿、劳动力保障等规范都毫无例外地占很大篇幅,就是这种农业生产初中给法律文化打下的烙印。但这种农业生产实践既是法律文化产生之源,又可能束缚法律的发展。它难以给法律文化提供更广泛的自然信息、实践经验与发展前景。当农业生产模式自我完成到一定阶段,就会停滞、衰微。例如,在生产模式上,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所难免,中国土地贵族的专制权力,正是建立在这种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不但禁止迁徙和杂居,而且要求子孙后代世守其业;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等等,都可以从自给自足的土地公有农业生产局限制中得到寻源。相对于中国的农业实践

3、,西方国家在自然经济的怀抱中时断时续地兴起了独立的工商城市。例如,在希腊,一些城邦首先创造了不同于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它们依托地中海的得天独厚地理优势,靠发展工商业,颁布法律,管理行政等手段进行统治,并初步形成了专门调整工商贸易关系。商业汇票、海商信贷、风险融资等方面的规则。虽然西欧在封建之初,古典城市在战乱中夷为废墟。但随着城市的再度兴起,又使这种工商性质的法律文化开始从低谷走向高潮。商业活动首先在意大利复苏,随后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城市也纷纷掀起商业热潮。于是“哪里有贸易,那里应有法律”,市民阶层重新挖掘罗马

4、法的瑰宝,并逐渐发展出专门保护商业贸易关系的独立商法体系。二、中国的宗法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权利中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方面,中国剥削阶级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反映了“私权为公益所掩、个人为社会所化”,“于集体关系中见个人身份,于社会礼仪中寄私人权利”的法律精神。[5]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国统治者一直将政治上的君臣等级体系、家族中的宗亲嫡长制度和经济上的分封继承制度结合为一体,用法律严格维护皇帝为中心的金字塔

5、式家族统治结构。封建法要求“君臣有义,长幼有秩,朋友有信,男女有别”[6];一人犯罪可能株连全家;赋予家长实施家族习惯法、决定子女婚嫁、调解族人纠纷,等等。在这种法律精神中,绝大数人的价值尊严、权利自由被剥夺殆尽。相形之下,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许多希腊城帮确立了自由主义的法律原则,通过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允许动产不动产自由买卖。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制国家,还赋予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完善了公民代表大会制和官吏的普选制、任期制、合议

6、制等奴隶制民主形态。继其之后的罗马将西方个人主义精神进行了系统精确的发挥。将调整个人间财产关系的“私法”从“公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了罗马私法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西方形成了以维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传统,并架起了罗马法通向资本主义法的桥梁。及至资本主义时代,5/5“权利第一”“天赋人权”的旗帜飘扬在资产阶级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领域,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理想和立法主旨。三、在立法方面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在立法方面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在中国,有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国家

7、制定成文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秦朝李斯说得妙:“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2]法律之能从君主处得以产生。从战国李俚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强有力,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那些难以遍读的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例如,奴隶制时代,君主个人意志通过誓诰、训、命等形式表达出来;封建社会皇帝的个人意志体现为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命令,“命曰制,令

8、曰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在制订法律时,加入“合人情,顺人心”的非逻辑的分析特征。晁错也说:古圣王治天下,“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3]清末的法学家沈家本在制定大清刑律时,为了照顾当时的礼教派,不得不在新刑律中加入一些符合当时的大众道德心理倾向和心理需求的规定。如,在与“正当防卫”有关的规定动作中加上了“卑幼对尊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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