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ene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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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ENE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构建韩伶一、ENE制度发展的背景和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诉讼数量的激增,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与日俱增,对世界各国的司法、审判体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西方强调严格诉讼程序、形式正义的司法体制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弊端,已经无法有效满足社会对司法需求,因此ADR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西方各国纳入了司法体制改革体系中,与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早期中立评价制度(EarlyNeutralEvalution,以

2、下简称ENE)就是ADR方式之一。ENE作为富有特色的现代ADR形式,区别于传统调解方式,通过法院、当事人外中立第三方的力量,尽可能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既节约了法院的资源,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ENE的内容和特征(一)ENE内涵ENE是1985年由美国加里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创建,在早期中立评估中,当事人向中立评价人提供一个案件的简略介绍,该中立人一般是法院指定的在案件涉及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然后评价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有关的强弱利弊,并提供其对案件的评估,以便于当事人在进行谈判时,对案件有更为现实的认识和利益平衡。这种方式当前在美国法院得到广泛的应

3、用。其原因是他们确信,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希望听到某些权威人士对该案件如果在法院将会如何处理作出提示,以便当事人能够通过中立评价人的评价报告,在诉讼前或诉讼早期作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此,一种新型的、评价性的ENE程序应运而生,其与其他ADR最大的区别就是“评价性”理念、“指导性”原则、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二)ENE具体流程[1]ENE具体流程,ENE与调解区别比较根据下列网站材料翻译整理:http://www.ferc.gov/legal/adr/continum/ear-neu.asp;http://www.jonesmitchell.com.au/100303.php

4、;http://www.cedrsolve.com/index.php?location=/services/ene.htm;http://www.adrgroup.co.uk/neutral.html。1]1、确认案件适宜采用ENE方式解决。2、ENE组织(负责ENE行政、流程管理事务的组织)从评价人备选名单中提供中立评价人人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该第三方作为中立评价人。在ENE程序中,中立评价人的职责是:由争议双方、中立评价人、ENE组织签订ENE协议,遵守ENE程序及ENE协议。决定ENE程序流程。如果争议双方认为必要或者中立评价人认为需要,中立评价人可以参加在ENE程序中任

5、何一方或多方的会议。研究由争议双方直接递交的相关文件,包括纠纷的简要概括、当事人各自主张、证人证词或专家报告、相关判例等,作出无拘束力的书面评价报告。3、在ENE程序开始前,当事人有权从两种程序中选择一种作为ENE程序,一种选择是单纯书面意见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将相关文件交换并各自将文件直接递交中立评价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方的书面意见,中立评价人根据上述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无拘束力书面评价报告。另一种是书面和口头相结合形式,该程序和第一种程序的区别在于在中立评价人收到双方各自的意见后,将于经双方当事人和中立评价人协商一致的时间和地点召开ENE会议,在会议上,各方当事人都可

6、向中立评价人表明各自的意见,中立评价人结合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作出评价报告。中立评价人有权向当事人提问或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或证据,据此作出无拘束力书面评价报告。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退出ENE程序,但应当书面告知中立评价人、ENE组织和对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在ENE程序中违背诚信原则,中立评价人也有权终止ENE程序。5、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ENE组织包括中立评价人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当事人为参与ENE程序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三)ENE与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区别比较ENE与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同属现代ADR形式之一,两者仍存在明显不同:1、目的不同,ENE的主要功能

7、是评价性,而在调解程序中,调解人的主要功能是推动双方和解,评价不是调解程序的主要目标。2、主体不同,调解是在法官主导下进行,ENE则由法官外的中立第三方主持。3、程序启动时间不同,ENE时间节点在诉讼前或诉讼早期,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调解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则在判决前贯彻整个诉讼过程。4、后果不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调解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虽然解决纠纷也是ENE程序的主要目的,但中立评价人作出的无拘束性的客观评价报告更多是为了促使当事人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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