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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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09〕41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

2、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理顺政府项目审批管理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行政问责,逐步健全制度与监督并重的决策管理体系。二、主要措施及任务分解(一)认真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189号令),细化政府投资、规划、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产业布局、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或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和量化标准。此项目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3、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外经贸委分别负责落实。(二)大力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以及策划重大项目和重大投资过程中,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项目,在决策前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时序和建设方式“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积极吸纳民众智慧。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环保

4、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安监局负责落实。(三)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坚持先决策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根据《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要不断简化审批核准事项,严格控制部门自由裁定权。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安监局等部门

5、分别落实。(四)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此项工作由市发

6、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强化项目管理代理制、投融资和特许经营权的审批管理。按照有利于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6〕543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合理界定项目业主、代理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利益和风险。规范BT、BOT等投融资模式审批程序,加强特许经营权审批管理,合理确

7、定权利义务、回购条件和程序。此项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六)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进行、对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

8、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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