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

永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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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洛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泉州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

2、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9为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基金征收(代收)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自愿参加合

3、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有关家庭成员缴费情况,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第七条  基金纳入单独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有关因素,

4、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预算草案经批准后为当年基金预算,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及时向经办机构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管,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9  第十二条

5、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经办机构主管部门批复追加(减)预算,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街道办)、村

6、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活期、定期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和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当年合作医疗个人应缴基金。9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乡村经济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合作医疗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财政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收缴

7、当月月末各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将基金全额缴入区财政社保专户。第十八条  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转为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我区辖区内自愿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居民。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支出。医疗费用补助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助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要根据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8、 第二十二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医中心)应在开设财政专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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