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ID:32887173

大小:5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2-17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_第1页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_第2页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_第3页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_第4页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_第5页
资源描述:

《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目录一、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二、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4三、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职权·············51、行政许可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9-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局长单位地址:徐州市和平路104号邮政编码:221009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协议、合同、章

2、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9-第十四章第九十条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

3、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6、《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7“三定

4、方案”主要职责(1)国外经济合作工作;建立和发展与国外有关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9-(2)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和国家多边经贸政策;代表市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款和协定在市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3)报批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初审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格审定;执行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审

5、核、报批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审核、报批业务;组织指导与监督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大型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9-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执法依据名称颁布机关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配合实施部门配合其它部门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3月1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3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31日4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01号)1995年9月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外经贸部1995令第6号)2001年4月12日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8号令)2001年11月22日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6号令)2000年7月25日9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

7、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第2号)1996年7月9日10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签发第314号)1999年6月1日-9-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职权行政许可(共1项)一、限额以下除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清算审批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8、。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