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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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项目部年度管理目标要求)。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5、第三条考核办法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部领导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领导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

2、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四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项目部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五条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上级单位通报表扬的,项目部视情况予以现金奖励。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一)违章作业或违章

3、指挥造成事故的;(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七条经济处罚的规定(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1、所管施工区域内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

4、区域负责人罚款300—500元。3、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工地区域负责人罚款100—200元。4、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二)现场管理及检查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

5、,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50—200元罚款。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区负责人50—200元罚款。7、项目部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8、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一)工伤事故1、所管工区内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部门50—500元,主管技术员罚当月工

6、资10—30%。2、所管工区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0—5000元,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3、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设备事故和隐患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五)火灾事故及隐患1、火灾隐患(1)火灾隐

7、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2、火警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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